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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执法”未必值得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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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吧主:豫岩

  “吉林省消协将成立消费者维权执法大队”,这是今年1月份该省消协透露的消息。据悉,吉林省消协不但将有执法权,还要成立执法大队。

  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的代言人,其职责是维护消费者权益,近几年,消协仗义执言,勇揭各种霸王条款,给广大消费者留下了深刻的好印象。

按道理,赋予消协以执法权,应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因为也不断有声音呼吁,消协天天和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现象打交道,就是苦于没有权力为消费者伸张正义。现在,手中有了权,岂不是为消费者做事更方便了?

  表面看,的确如此。但权力的分配和运作规则并非如此简单。首先,执法权不是随便可以“转让”的。一个关键的问题是主体要适格,也就是说,被赋予权力的一方应该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主体。消费者协会是个什么组织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协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相对独立地开展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有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赋予有条件的组织以处罚权。但这个条件也是明确的,即被赋权的组织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而按照民法通则的分类,消费者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与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并列的非企业法人形态。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有关部门赋予消协执法权“有法律依据”。

  其次,即便消协有了执法权,它就真的会为消费者做事了?这是非常值得考究的。从当下的情况看,很多机构并不是没有权力,而是权力过大,用权过滥,缺乏监督,同时存在权力效能低下的问题(没有好处的执法懒得去干)。在法治社会,权力的归属和边界需要明确划分,权力的运行需要接受全过程的监督,权责统一,有权就要有为,否则便为失职。如果赋予消协权力,如何保障其不被滥用呢?这是最重要的现实问题。实际上,这个权力本质上是工商部门的权力,以笔者之见,并没有委托出来的必要。如果确实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工商部门完全可以成立消费执法大队,仍旧归属工商部门统一调度。

  再次,赋予消协执法权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其自治性。消协是消费者的自治组织,当前的趋势是,要逐步将其本已较为浓厚的行政色彩淡化。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正如有论者所言,需要更多地运用社会自发力,而不仅仅是政府的公权力。目前,消协最为需要的权利(不是权力)是赋予其以集团诉讼代表消费者起诉之权。有了这项权利,一个集团诉讼就可能让侵害消费者的企业倾家荡产。

  “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套用这句话做结:政府的归政府,社会的归社会,消协当务之急是回归其本,真正代表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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