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先生最近一段时间十分的苦恼,他购买的二手房被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了。3月13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必须于30日内腾出该房屋。
原来早在2003年8月,武先生以苏州市某小区21幢502室与拥有该小区内37幢502室的徐某进行了房屋互换。
而购买这套房屋的正是柳先生。2006年11月,柳先生与徐某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签订的涉及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相关财产相互返还。但事后徐某却在此后玩起了失踪,柳先生根本就找不到徐某。
原告武先生认为柳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仍继续占用、使用该房屋,系无权占用、使用,因此将柳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迁出该房屋。
柳先生无奈之下只能做了一次被告,他在法庭上辩称,虽然他与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确认无效,但是因徐某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归还房款。他的权利也需得到保障,所以应当在徐某履行了返还房款义务后,再行搬迁。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武先生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柳先生所居住的21幢502室房屋产权归武先生所有,柳先生要求继续使用是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柳先生不同意搬走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武先生的诉请应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柳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房搬迁出21幢502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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