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14日讯 记者刘倩报道:长期以来,我国婚前保健工作的开展对预防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维护人口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2003年10月,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再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列为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新《条例》对婚检工作取消了强制性措施,实行自愿婚检,此后婚检率急剧下降,全国婚检率滑至冰点。
此外,由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婚检工作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情况,婚检机构对婚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收费,忽视服务,流于形式走过场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加上婚检机构自身不完善,缺乏以人为本的温馨服务理念等问题,导致出现了许多不良后果。
针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政协副秘书长、农工党贵州省委副主委万龙君指出,婚检是重要的公共卫生工作,不仅仅是做健康例查,更重要的是为国家、为民族、为社会和家庭建立一个有益于安全、有益于健康、有益于婚姻和谐美满、有益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平台。失去强制性婚前医检措施这道防线,将导致整体人口素质的下降,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患病新生儿在抚养、治疗、教育、康复等费用上的大幅上升,让个人、家庭、社会、民族在精神、经济等方面付出沉重的代价,势必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
为此,万龙君代表建议:第一,逐步实现由政府公共财政支付婚检基本项目费用。由政府投入资金承担婚检基本项目费用,加大婚前保健教育的宣传普及力度,促进婚前医检这道人口安全防线的完善和真正发挥作用是值得的和必要的。
第二,加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法规形式强化婚前医检这道防线。婚检工作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事,关系到社会的进步、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人口安全与社会稳定。以我国当前的现状,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婚前医检明确的定位、定性。
第三,婚姻登记、疾控和计生机构密切配合,在相应法规尚未完善前通过联网管理做有益的堵漏补救。对不愿参加婚前检查者,可不影响结婚登记,但要将其在婚姻登记处记录的有关材料转交疾控和计生机构,在其婚后申请生育指标时必须补遗传性疾病和传染病专项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准予办理生育指标。
第四,加强婚检机构软硬件建设,完善婚检服务项目。改善婚检机构的基础设施,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创建温馨的婚检环境;对以前的婚检方式和内容进行调整,取消常规体检项目,只对传染性及遗传性疾病进行检查并规定必检项目,细化检查方法,提高检查质量,突出实际意义;婚检机构要增加服务的人性化、个性化含量。通过以上举措,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夫妇自愿选择作必要的婚前医学检查,维护婚姻和生育质量。
(责任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