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死刑适用,岂能从贪官开始
杨涛
今后是否不再对贪官适用死刑?针对不少代表委员对死刑复核提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包括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严格依法适用死刑。
限制死刑的适用和废除死刑是世界的趋势,这些年来,我国也在限制死刑的适用上作出了不少努力,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就是一个重大举措。然而,近些年来在死刑适用上,有一个明显的趋势就是,对于贪污受贿的官员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越来越少。在我的印象中,在2004年对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执行死刑后,似乎没有再对贪官用过死刑立即执行了。而这几年,贪官犯罪的数额超过胡长清、王怀忠的大有人在。所以,正是看到了这种趋势,代表委员们才会发出这样的疑问:今后是否不再对贪官适用死刑?
尽管限制死刑的适用是世界趋势,我国许多学者提出,减少死刑的适用可从非暴力犯罪(如经济犯罪)开始,我本人也持赞同态度,但是有一点则难以接受:减少死刑的适用从贪官开始。
道理很简单,因为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滥用公权的犯罪,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普通的经济犯罪。在现代社会,公权力的滥用不仅仅是给贪官带来不义之财、给国家带来损失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这种权力滥用会给需要公共资源的公众带来损失,损害政府公信力。比如,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其犯罪行为只是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而一个贪污救灾款的贪官则不仅给国家带来损失,而且还会波及受灾群众的生活甚至生命安全。甚至有时,贪污贿赂犯罪比一些暴力犯罪的危害性还要大,比如,一个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超过三万元的犯罪分子,其危害性并不比一个贪污受贿几千万元的贪官要大,但前者可能被判处死刑,后者却可以不判处死刑,这也不合情理。所以,率先对贪官减少死刑的适用或者废除死刑,无疑是不公平的。
更重要的是,在监督机制不完善、司法腐败依然存在的今天,从贪官开始减少死刑适用,很容易被民众看成是“官官相护”的结果,从而损害政府的权威与司法的公信力。更何况,贪官被称为“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他们可以凭借以往四通八达的关系网,想方设法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因此,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贪官不判处死刑,人们还会担心他们最终会逃脱惩罚,从而使更多的官员对法律无所畏惧。
所以,我赞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的说法,即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腐败分子,一如既往地严格依法适用死刑。但是,我们不光要听法院怎么说,还要看他们怎么做。
(作者系江西检察官,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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