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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及法律界人士点评《消法》亟待完善 七大问题导致消费者维权难(图)

  法律赋予了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力。但是,在生活中消费者发现,维护自己的权力却存在着许多的难关。维权难使消费者难做“上帝”。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观出来。

  专家和法律人士们根据《消法》在实施中的情况,总结出了消费者维权难的七大问题:

  权利范围

  专家们称,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


  行政保护体制

  消费者是处于弱势的,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专家们指出,现行《消法》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维权途径

  诸多消费者的遭遇表明,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举证责任和费用

  许多打算维护自己权益的消费者最终都在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前止步不前、知难而退。法律人士指出,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赔偿主体

  《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法律人士认为,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民事责任的落实

  专家指出,《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消费纠纷的诉讼程序

  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专家和法律人士表示,消费者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减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

  本报记者 王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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