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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逻辑与言论自由

  批评与回应

  《南方都市报》3月14、15日连续针对本人文章发表商榷文章,其中《言论自由没有“宪法底线”》一文援引了《世界人权公约》,对一些不了解言论自由的读者来说,可以对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言论自由作出更清晰的判断。

  正如商榷文章中所提到的那样,宪法中的一切规定当然可以讨论,包括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宪法之所以被称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关键一点就在于,宪法应该体现公众的普遍价值观念,应该成为社会的共识。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宪法的基本规定,这是现代公民不言而喻的基本义务。如果宪法对言论自由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而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时候,可以无视这些规定,那么,宪法的存在还有意义吗?

  而15日《言论自由的特例与通则》则将欧洲发生的判处为纳粹大屠杀翻案的历史学家有期徒刑的案件看作是特例,认为德奥两国在法律上对于那些言论的禁止,是“为了赎罪,也是为了实现与周边国家的友好,重新融进欧洲文明的大家庭”。作者注意到了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至少比那些断章取义的学者态度认真一些。但法律是历史的产物,任何一部法律放在特定的历史大背景下,不都是特例吗?人类追求普遍的价值观念,但是将这些价值观念变成具体的法律规则,则需要进行历史的考察。

  对言论自由被限制感到恐惧和担忧,是人之常情。我在拙著《新闻传播法研究》中回顾了言论自由的发展轨迹,对西方国家所说的“第四权力”进行了初步的分析,批判了新闻事先审查制度,防止行政机关干预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恰恰是由于对言论自由的历史梳理,我认为只有通过法律将言论自由的边界清晰化,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边界清晰,不但有利于处理公民之间的权利关系,而且更有利于限制公权力机关的权力。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欢迎回应(电邮:shelun@188.com 博客:blog.oeeee.com/shel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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