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14载“物权法”破茧而出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今日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在我国民事法律立法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从1993年最初被列入立法计划到今天,历经八审,物权法的“怀胎十月”整整挨过了14年。
“物权法提案第一人”王翔
私企钱财被“黑”催生“物权法提案”
江西民生集团董事长王翔是一位民营企业家,也是第一个在政协界提出物权法提案的人。有“物权法提案第一人”之称。
王翔回忆,上个世纪90年代,他所创办的民营企业的一名中层干部“贪污”了公司几万元钱。“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贪污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就是贪污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作为私人企业的老板,如果内部的员工贪污公司的财产,那是什么罪呢?当时法律没有规定,只能算是民事纠纷。”王翔说,虽然最后他将财产追了回来,但这名干部却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王翔当时就感觉到,私人合法创造的财产也应该受法律保护。
“2000年我发现,我们国家一年利用外资470亿美元,中国资金外流高达510亿美元。为什么钱留不住?个人财产缺乏保护是重要的原因。”3月14日,王翔告诉记者,他查阅资料后发现,个人财产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我觉得如果私有产权保护问题不解决,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利。”
2001年,九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王翔提出,尽快出台物权法。他因此成为“物权法提案第一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随后给王翔答复,物权法已经列入立法的规划之中。
立法进程参与者陈舒
五次参审“物权法”草案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曾经5次参与了物权法草案的讨论,其中两次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3次参与吴邦国委员长亲自主持的专项座谈会。昨天她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为此感觉十分荣幸。
陈舒对物权法也是从身边生活中感受到的,她告诉记者,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房产交易比较混乱。“老百姓辛辛苦苦一辈子攒钱买套房子,弄不好被不良开发商来个‘一女两嫁’,甚至把没有法定权属的房屋出售。”因此陈舒代表十分关注物权登记公示问题,也向全国人大提交了相关的议案。
令陈舒没有想到的是,她被邀请列席2004年10月22日至27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此次会议其中一项议程就是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上,陈舒围绕“物权法对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不应当有任何限制”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2004年11月18日至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陈舒到北京分别参加了两个有关不动产登记、担保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法立法相关问题的座谈会。陈舒通过对香港和广州等地的先进经验,提出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减少当事人的重复登记成本”的意见。她告诉记者,这个意见涉及到国家许多部门的利益,争议很大。后来,物权法草案在几次送审稿中都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也算是对陈舒提出的问题的一个答复。
草案起草人之一王利明
草案最初有俩“版本”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全程参与了物权法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是市场经济的社会,目前已提出‘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如果没有物权法,这一目标就无法实现。”
王利明介绍,作为民法典重要的一部分,物权法1993年就已被列入立法计划。但直到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才召开第一次会议,明确提出制定民法典的计划,其中涉及到物权法的部分是:力争用4到5年的时间制定一部物权法。在这次会议之后,王利明教授接受了一个委托,起草民法典中的物权法部分,和他一起担负这个使命的还有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教授。
王教授告诉记者,从1993年列入立法计划到1998年接受委托,其间的5年中,主要是前期准备工作,也包括一些专项的研究。“物权法是一部与老百姓生活休戚相关的法律,所以起草工作开始之前,研究和准备工作有很多。”王利明教授说。
1999年10月,梁慧星教授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率先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2000年12月,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也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两份建议稿完成后,“物权法”立法的第一站顺利抵达。
[1][2][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