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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物权法之立法历程

      他们是“物权法提案第一人”、草案起草人之一、立法进程参与者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昨日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在我国民事法律立法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

从1993年最初被列入立法计划到今天,历经八审,物权法终于“破茧而出”。物权法的出台过程演绎一段“千锤百炼”。记者采访立法的亲历者,听他们讲述立法过程中的切身感受。

    “物权法提案第一人”王翔 私企钱财被“黑” 催生“物权法提案”

   江西民生集团董事长王翔是一位民营企业家,也是第一个在政协提出物权法提案的人。有“物权法提案第一人”之称。

   王翔回忆,上个世纪90年代,他所创办的民营企业的一名中层干部“贪污”了公司几万元钱。“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贪污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就是贪污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作为私人企业的老板,如果内部的员工贪污公司的财产,那是什么罪呢?当时法律没有规定,只能算是民事纠纷。”王翔说,虽然最后他将财产追了回来,但这名干部却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王翔当时就感觉到,私人合法创造的财产也应该受法律保护。

   “2000年我发现,我们国家一年利用外资470亿美元,中国资金外流高达510亿美元。为什么钱留不住?个人财产缺乏保护是重要的原因。”3月14日,王翔告诉记者,他查阅资料后发现,个人财产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我觉得如果私有产权保护问题不解决,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利。”

   2001年,九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王翔提出,尽快出台物权法。他因此成为“物权法提案第一人”。

    立法进程参与者 陈舒 五次参审物权法草案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曾经5次参与了物权法草案的讨论,其中两次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3次参与吴邦国委员长亲自主持的专项座谈会。

   陈舒对物权法也是从身边生活中感受到的,她告诉记者,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房产交易比较混乱。“老百姓辛辛苦苦一辈子攒钱买套房子,弄不好被不良开发商来个‘一女两嫁’,甚至把没有法定权属的房屋出售。”因此陈舒代表十分关注物权登记公示问题,也向全国人大提交了相关的议案。

   令陈舒没有想到的是,她被邀请列席2004年10月22日至27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此次会议其中一项议程就是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上,陈舒围绕“物权法对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不应当有任何限制”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2004年11月18日至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邀请陈舒到北京分别参加了两个有关不动产登记、担保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法立法相关问题的座谈会。陈舒通过对香港和广州等地的先进经验,提出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减少当事人的重复登记成本”的意见。

    草案起草人之一 王利明 草案最初有俩“版本”

   全国人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全程参与了物权法草案的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他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是市场经济的社会,目前已提出‘到2010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如果没有物权法,这一目标就无法实现。”王利明介绍,作为民法典重要的一部分,物权法1993年就已被列入立法计划。但直到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才召开第一次会议,明确提出制定民法典的计划,其中涉及到物权法的部分是:力争用4到5年的时间制定一部物权法。在这次会议之后,王利明教授接受了一个委托,起草民法典中的物权法部分,和他一起担负这个使命的还有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教授。

   王教授告诉记者,从1993年列入立法计划到1998年接受委托,其间的5年中,主要是前期准备工作,也包括一些专项的研究。“物权法是一部与老百姓生活休戚相关的法律,所以起草工作开始之前,研究和准备工作有很多。”王利明教授说。

   1999年10月,梁慧星教授领导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率先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2000年12月,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也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两份建议稿完成后,“物权法”立法的第一站顺利抵达。

    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

   历经八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高票通过。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认为,这部法律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代表认为,中国距民法典仅剩“一步之遥”。这“一步”的关键,在于民法典的另一重要支撑法侵权责任法的出台。

   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期间经历过几起几落。随着物权法的出台,目前仅剩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三部分。

   吕忠梅介绍,人格权法主要涉及自然人的姓名权、健康权,以及企业的名声权等几个有限的权利,相对影响范围较小,涉及内容比较好列举,民法通则中也已有相关规定。人格权法是民法典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部分的起草和出台应该比较容易。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现在已经有很多规定,主要涉及和已有法律衔接的问题,编纂民法典时将有关规定串起来列为附则就行。

   吕忠梅指出,尽管当前离民法典只有“一步之遥”,要在2010年完成民法典编纂任务还是“异常艰巨”。因为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是把各法串起来,还要把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中遗留的问题解决掉,就像以前担保法中的一些问题,在物权法中得到了改善。

    物权法立法历程

    初审: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

    时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

    二审: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

    时间: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

    三审:强调私有财产平等保护

    时间:2005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

    四审:房产三大变化

    时间: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

    五审:删除有关居住权规定

    时间: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六审:严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时间:2006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七审:绝不保护非法财产

    时间: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

    八审:国家私人财产平等保护

    时间:3月8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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