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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狗:交通事故还是民事纠纷

  撞死狗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3月15日,“郑州车撞狗第一案”宣判,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街头撞死无证狗也得赔偿,因为狗是他人的私有财产,和狗主人有没有办养犬证没有关系,遂判肇事司机赔偿狗主人4000元财产损失。

  2006年9月24日凌晨1时,郑州市出租车司机夏先生出车,不小心撞上了一条横过马路的狗。夏先生称自己当时并没有看见有狗过马路,也没意识到自己撞到狗了,便开车继续前行。但很快,狗的主人张先生将汽车拦下,称夏先生撞死了自家的狗,要求赔偿。

  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便拨打了110报警。经现场勘验,民警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夏先生负全责。

  两个月后,张先生拿着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将夏先生和其挂靠的出租汽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买狗费、饲养费、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

  张先生称,被撞死的狗是纯种德国黑贝牧羊犬母幼犬,是他去年年初花1.5万元从哈尔滨警犬基地买回来的。半年多来,他每天都用馒头蘸鸡汤喂养,一天要喂20个馒头,花费很高。

  同时,张先生当庭出示了河南省特种动物养殖协会的证明,该狗确系德国牧羊犬幼犬。郑州铁路公安处刑警队也证实,去年2月,张先生随他们一起到哈尔滨购买了一条德国黑贝,购价确实是1.5万元。

  对于索赔,夏先生觉得冤枉,他说自己没有过错。“正常行驶时,突然一条狗横过马路,狗又不是人,难道还要司机给狗让路?”另外,夏先生认为,那条狗属于郑州市区内禁止市民饲养的大型烈性犬,应当被行政执法部门没收,根本就不该上路,就算出门也该拴锁链或绳子。而张先生任其在马路上横穿,他自己也应该负很大责任。况且,这条狗也没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养犬证,撞死无证狗不需要赔偿。

  法院认为,是否应当补办养犬证是行政部门处理的问题,原告张先生未办理养犬证并不能改变张先生对该犬的财产所有权,且被告人夏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所撞犬只属他人所有。

  对于张先生请求的2.5万元赔款数额,法院认为郑州铁路警方只能证明狗的购买价为1.5万元,并非该犬只的实际价值。故一审判处被告人夏先生酌情赔偿张先生4000元损失,夏先生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与其所驾车辆属挂靠关系,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都不服,都表示要提起上诉。

  近年来,车撞狗所引发的争议颇多,但因缺少相关立法,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时很尴尬。处理该案的民警刘小波说,车撞狗介于“交通事故”和“民事纠纷”之间,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车撞狗”属于交通事故,但也没有规定它不属于交通事故,他们也希望有一个标准。

  2006年5月,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发布解释称,车狗相撞应按交通事故处理,交管部门接警后应当受理,并做必要的现场记录,核实事故损失,判定当事双方责任。据了解,目前全国仅该市这样处理。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分所律师段建国认为,车撞狗的争议根源在于立法存在缺陷,就目前而言,由法院以司法确认甚至法院判例的形式来加以统一,明确规定车撞狗属于交通事故,以及造成狗主人财产损失应当赔偿,这是最实际、最有效的办法。但我国非判例法国家,金水区法院的这一判决无法全面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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