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
如果说超市里同一商品及同一样的服务,有两种视身份而定的价格标示,你能接受吗?您是“中国电信”的?对不起,请付标价的150%!您是“中石油”的?抱歉,请付标价的250%!您还问为什么?你比别人有钱啊!你是不是觉得荒唐甚至愤怒?现实中这样的现象大量存在,你还一点没办法,这就是中国的垄断企业。
在深圳地区,一度电,民宅0.68元,办公1.07元。固定电话月租,民宅26元,办公41元,还有水价,等等。凭什么?电信局说过了,企业用电话是赢利的工具啊!什么逻辑!废话,企业有赢的也有亏的!这是物价局定的。
如果是杀富济贫倒也罢了。非也。如果产品不赢利,企业不会干。以公用消费补贴民用消费?没听说也没有理由。说它杀“富”又不济贫是好听的,与商贩们的小欺小诈相比,简直就是明抢!每年一天的3·15,个体消费者们哭诉着商贩的不仁不义,却没有人投诉垄断企业这种对全社会的明抢行为。《消法》并没有定义企业不是消费者,但定义了该法只保护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行为,显然《消法》不保护企业作为消费者的权益。《消法》这里至少还有一层荒唐:卡拉OK不是生活需要吧,嗑瓜子不是生活需要吧,消费服务不应受保护?
如果国有企业采用这种双重价格明抢式的不公平策略,我们也有理由理解其他企业的不良行为,显然,生产成本构成里有被敲诈的元素。撇开道德因素,如果将其放大,偷税漏税、以次充好、坑蒙拐骗,或许都间接与成本压力、营商环境有关,凭什么不许百姓点灯!
全民垄断企业的价格明抢行为,是社会不公的代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
所以,在没有约束它们疯狂掠夺行为的办法出台前,有两个建议:一、将其差价收费部分强收为扶老携幼基金,也算是强制企业对社会做贡献。这看来很难,好像没法可依,二、当第一条行不通时,更名吧,成立“中国明强企业集团”,同时细化价格体系:以民用价为基数,视企业赢利程度确定系数:五星级饭店,X5,四星级饭店,X4…以此类推。
让掠夺全民企业名正言顺吧!
白板 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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