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少年审判庭的受案范围
被告人或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探视权、变更抚养关系、抚养费等纠纷;辖区监管部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新闻延伸
本报记者 袁定波两大亮点
中院设立独立建制少年法庭 民事行政案件列入受理范围
“在最近受理的一起抢劫案件中,13名被告人都是十六七岁的孩子,花一样的年龄啊,很是让人心痛。
在张春燕眼中,孩子应该健健康康地成长,快快乐乐地生活。也正是怀着这样一种心情,她从民事审判庭来到了新建的少年审判庭,希望能为孩子做点什么。
2006年12月25日,北京市二中院正式成立了少年审判庭,包括张春燕在内的11名法官分别从刑事和民事审判庭抽调出来参加少年审判工作。短短几个月时间,这个庭就已经受理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34起,民事案件83起。
“这个新成立的少年法庭无论在组织机构、收案范围还是审判工作方式上,都是在原有基础上的新探索。”该庭负责人之一李永京法官告诉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试点的过程:2006年7月,该指导小组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同年8月下发《关于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选择了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基础好,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北京市二中院作为试点法院之一,已经设置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机构,在人员配置及受理案件范围上都有明确规定。
北京市二中院少年审判庭的另一负责人王晓松,原来就是民事审判法官。她出现在少年法庭并不是偶然的,因为此次试点的另一个内容,就是扩大未成年人案件受理范围,将民事、行政诉讼等案件列入了未成年人案件受理范围。这是此次试点的又一大亮点。
据介绍,试点法院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除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外,还受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行政诉讼案件;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并且审理一审和二审上述类型案件。
张春燕法官认为,试点将民事案件纳入到少年法庭审判中来,是一个新发展,更是一个重大突破。
试点缘由
中院处于承上启下重要环节 涉及面广有利于探索新思路
“北京市二中院下辖9个基层法院,其中东城区、丰台区、朝阳区3个基层法院都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中院设立少年法庭后,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上,就能够形成很好的上下联动机制。”李永京说。
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各类未成年人案件主要是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在地方三级人民法院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审判工作涉及各类未成年人的一审和二审案件。所以说,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是否健全,关系到我国整个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体系建设及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大部分设置在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建设相对较为薄弱。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
“中级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上比基层法院涉及的面更广,范围更宽,接触到的新问题也多,更能探索出一些审判工作的新思路,为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职能积累经验。”李永京说。
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最高院计划通过试点并逐步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推动全国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同时,通过改革和完善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充分发挥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作用,带动其所辖基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及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审判工作水平的提高。
在实践中,李永京法官感触最大的是,少年审判庭收案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否则具体到个案有时候就很难把握”。张春燕法官碰到的问题则是,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在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判方式方面还没有成熟的想法和经验。“这些问题都是暂时的,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肯定能得到充分有效的解决。”张春燕法官对此很有信心。
试点铺垫
全国已建立少年法庭2420个 基层法院探索积累了新经验
据了解,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以来,我国少年法庭工作已经走过了23载春秋。
据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1988年,最高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将少年法庭工作由局部试点向全国推广。这也是最高院召开的第一个有关少年法庭工作的全国性会议。
此后,1991年,全国法院设立了第一个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设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案件审判庭,将受理案件的范围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扩大到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
“其间,最高院设立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把对全国法院的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列为一项重要的专项工作。同时启动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工作,不断进行新探索。”该负责人说。
据了解,在组织机构方面,从1998年,我国第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开始,第一个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在河南省洛阳市出现了。目前,江苏、上海、河南、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等省市部分法院,共设置了21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和1个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指定管辖审判庭。
在审判制度方面,形成了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开展探索“圆桌审判”方式;尝试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心理辅导机制;针对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的情况,一些法院开始探索对外来未成年罪犯进行社会调查、判决后落实帮教的有效方式。
截至目前,全国共建立少年法庭2420个,有少年法庭法官7233名,培养了一支以尚秀云为代表的优秀专业法官队伍。
2004年,最高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将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列为“二五”改革纲要的一项任务。两年后,最高院在广州召开“全国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确立了当前推动我国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建设的重点,即加强合议庭模式的少年法庭机构建设及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机构建设。
少年法庭历经几次改革后,逐渐从合议庭建制模式,发展为一些地方法院设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职能也从单一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逐渐发展为不仅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审判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进一步改革时机已经成熟,试点工作也就呼之即出了。
编后
在中级法院设立少年法庭,不仅可以带动其所辖基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建设及审判工作水平的提高,而且有利于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从整体上发挥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治理及全面保护的职能作用。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和推广,必将在司法审判中形成对未成年人更为全面的保护。
中级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初见成效有惑待解
本报讯记者袁定波记者近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独家获悉,今年初在全国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的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初见成效。作为试点法院之一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短短几个月时间里,就受理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34起,民事案件83起。
据了解,目前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大部分设置在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建设相对较为薄弱。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了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
据介绍,试点工作的最大亮点,就是将民事、行政诉讼等案件列入未成年人案件受理范围。
北京市的一些法官认为,由于涉及面广范围大,在中级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可以接触到更多的新问题,也能探索出一些审判工作的新思路,为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职能积累经验。
参加试点的法官也向记者道出了实践中碰到的问题:收案范围还不够明确,具体到个案有时很难把握;在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判方式方面还没有成熟的想法和经验。
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有待探索
对话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负责人王晓松
本报记者 袁定波
记者:从了解的情况看,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类型多,范围广。因为只要一方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就属于少年审判庭受案范围。那么,在这些案件中,以哪类案件为重点呢?
王晓松: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以婚姻家庭案件为重点,涉及抚养权、探视权、继承和财产权属等。也有特别类型案件,如医疗事故、房产问题案件,专业性很强,这对少年审判庭的法官来讲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
记者:成年人的民事审判方式人们都已经很熟悉了,而对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方式还比较陌生。两者肯定有区别。但这区别表现在哪几个方面呢?
王晓松:将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案件纳入到少年法庭审理中,应尽量采用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庭审方式,做到“寓教于审”。庭审人员尽量采取缓和的语气、对话式的庭审方式,尽量避免任何可能加重未成年人心理负担、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做法。
另一方面,注重庭审延伸教育,在审判中引入心理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的教育,以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受到全面的关怀。法官也应转化思路,了解青少年的心理状态,从他们的角度出发去考虑如何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权益。
在审判中,吸收学校老师、教育部门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部分家长参与审判工作,加大教育力度。
记者: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刚刚开始,刚才您也说过,这项工作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那么从这几个月的实践中看,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存在哪些难点?
王晓松: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案件,如离婚案件,往往是以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为重点,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哪方抚养更合适,如何在审判中来解决等问题,在现有民事审判中,没有专门的特别法律给予规定。
这就需要我们做好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方面的调研,推动立法的完善。进一步从设置、程序上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统一执法尺度。
对校园伤害案件等特殊类型案件,探索如何公正合理处理。对抚养权纠纷案件,从有利于孩子抚养教育角度出发,如何更好地维护孩子的权益,这需要进一步探索形成审判经验。涉及探视权案件,想看的不让看,要求去看的不去看的情形如何来审理才能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还有涉及抚养费纠纷的,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客观事实发生变化了,要求变更抚养费,那么应该怎样从孩子角度,并且综合考虑离婚时的判决来审理。在程序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在平等主体下,如何着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如何来把掌握这个度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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