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9日热线消息 市民林女士购车时通过一家担保公司办理了贷款,并向担保公司预交了3000元的保证金,双方约定林女士贷款还清担保公司立即退还保证金,然而眼看贷款就要还清了,林女士却突然获悉该担保公司已被注销,公司原班人马重新成立了一家医药公司,担保公司“改头换面”使得林女士至今没有要回保证金。
据林女士介绍,2006年6月份她想通过银行贷款买一辆奥迪A6,银行要求她必须通过担保公司进行贷款,在朋友的推荐下,林女士找到了一家担保公司办理了担保贷款。林女士共向银行贷款17万元,按月分期还款,2007年5月底全部还清。同时按照该担保公司的规定,林女士向公司交纳了3000元的保证金,按照双方的约定,林女士按时还贷后该保证金将予退还。
今年3月份,就在离最后还款期限不到两个月的时候,林女士意外得知该担保公司已经被注销了,公司原班人马重新注册成立了一家医药公司,然而当林女士找到医药公司要求退还预交的保证金时,医药公司的工作人员以新公司与原担保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义务代偿担保公司的债务为由拒绝了林女士的要求。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林女士获悉该担保公司在银行留存有部分押金,林女士向银行请求以该部分押金偿还自己的保证金,银行认为不符合程序也没有答应林女士的请求。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的孟庆强律师说,公司注销后其法人资格消失,不能再作为民事主体偿还债务,但是公司在注销前进行清算时应该通知债权人。记者注意到,在担保公司与林女士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担保公司出现重大的、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变故,应该及时通知被担保人。”孟律师认为,公司清算、注销都属于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事件,担保公司应该及时通知林女士,否则就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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