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直以来,拾金不昧都被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甚至成为衡量人道德素质的一个标准。领取遗失物是否要支付费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例
1993年3月30日,被告朱某在电影院不慎将一个装有面值为80多万元汽车提货单等物品的公文包遗落在座位上。原告李某发现后,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将包带走。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被告朱某三次在报纸上刊登寻包启事,但未获任何消息,因而于4月12日再次刊登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次日,李某联系朱某,归还公文包,要求朱某支付报酬15000元,但朱某认为,原告李某没有按照包内线索积极寻找失主或者上交有关部门处理,违背了社会公德,不同意支付报酬。原告李某被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最终二审法院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于1994年12月26日自愿达成协议:朱某一次性给付李某酬金人民币8000元;一、二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1435元,李某负担635元,朱某负担800元。
点评
物权法为平衡拾得人和遗失人的利益,鼓励拾得人积极主动返还或者送交遗失物,发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并且,保护拾得人领取失主承诺的悬赏金的权利,以及向失主索要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返还遗失物,并且按照失主的承诺领取悬赏金和实际支出的保管费用的行为,也是一种拾金不昧。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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