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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增加购物 旅行社赔钱

  本报讯今天上午,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正式出台。

  据介绍,这是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第一次联合推出全国统一的出境游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从今天上午发布之日起开始推行使用。

  北京各大旅行社表示,他们将陆续将这个最新的出境游合同投入使用,但从了解、研究示范文本到最终投入使用,还需要一段时间。

  购物损失 旅行社应先行赔付

  示范文本规定,组团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同时,旅游者若发现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有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的义务。

  此前,消费者在境外旅游购物时出现损失后,旅行社对赔偿消费者都有各自不同的做法。

  这次示范文本还明确规定:“如果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此外,示范文本还要求组团社在合同中把吃、住、行、游、购、娱等详细服务内容明示给旅游者,如交通工具档次等级、住宿安排、景点游览内容、用餐次数和标准以及购物的停留时间等等。

  拼团、转团 须客户书面同意

  记者了解到,目前旅行社经营中拼团、转团情况较多,由此引发的纠纷和投诉也比较多。对这一问题,示范文本首次规定了拼团转团的4项必备条件:一、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在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应在实施变更后,就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说明和证据;二、必须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三、受让旅行社必须是出境游组团社;四、出现服务质量等违约问题由出让组团社先行赔付。

  增加购物 组团社要赔违约金

  示范文本中还指出,组团社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擅自安排自费项目,应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顾客退团 也要支付损失费

  旅行社取消出团,要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兼顾着消费者和旅行社利益的示范文本同时明确指出,如果消费者退团构成违约,也需要向旅行社赔偿业务损失费。不过,国家旅游局负责人特别指出,双方支付的金额比例是不同的。组团社违约,需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比例是2%-20%;消费者违约,需向组团社赔偿业务损失费,比例是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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