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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呼唤更高位阶立法

  新闻快读

  新疆近日两起高校校园伤害事故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关注。两起事故相类似,一个是大学生酒后校内摔成一级伤残,一个是大学生酒后宿舍阳台失足坠楼身亡。法院分别判决学校承担次要责任和不承担责任。

  近年来,高校不断发生的校园伤害事故案件,导致学校和受教育者双方诉讼不断。高校受教育者大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与中小学校未成年人学生有着本质区别,其监管难度更大。而目前我国的高校管理相关法规尚不十分健全,给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带来了一定难度。

  学校应兼顾好管理对象双重身份

  提高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立法位阶

  本报记者 潘从武

  3月20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梁坡一个出租房内,记者见到28岁的小利(化名)时,他已躺在床上两年了。小利因一次醉酒摔倒在学校卫生间,变成了一个只有两三岁智力的“低能儿”,也许今后大半辈子就要这样在病床上度过……

  酒后校内摔倒造成一级伤残

  2005年1月8日这天,是新疆某高校A校区学生小利26岁生日,几个同学相约到乌鲁木齐市一家饭馆庆贺。

  据小利同学小李回忆,那天他们吃饭时,点了一瓶250克的白酒,3名男生边吃边聊,直到晚上6时左右。饭后,他们聊着天步行回到B校区。

  同学小张说,回到宿舍后,他们3人又接着打扑克。当晚8时左右,他和小李去开班会时,小利就在宿舍内睡觉。晚10时左右,他们回到宿舍继续打扑克,这个时候小利醒了,问他卫生间在哪儿。他给小利指了指方向,然后继续打扑克。

  “十几分钟过去了,还不见小利回来,大家很纳闷,我就去卫生间看,这时看到有人扶着小利,说小利摔倒在卫生间了,我赶忙把他扶回宿舍。我想他可能是太困了,就让他先上床休息。”小张说,没想到,睡到次日清晨8时左右,他们看到小利呼吸急促,并伴有呕吐现象,大家才发觉不对劲并立即把小利送到医院。

  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医生对小利病情初步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左额硬膜下脑内血肿,双侧额叶脑挫裂伤等。

  “自1月9日入院,三弟就一直昏迷不醒,50多天后,才逐渐有了意识,第一次住院67天,就花了8万多元,这其中,学校给了2万元,保险公司赔了65000元学生意外伤害险,后来实在没钱就先出院了。”小利的哥哥小军回忆道。

  2006年年初,已无力筹钱的小利一家,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学校对此事件负主要责任。

  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利作为A校区学生到B校区宿舍上卫生间,在灯坏的情况下,进入陌生环境应充分注意安全,故对其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学校B校区宿舍楼内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修理,其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故判决,学校赔付小利先期治疗费27743元。

  小军说,2006年8月,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对小利病情进行鉴定,结论为一级伤残。紧接着,小利向天山区人民法院另案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后期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9万。

  2007年1月25日,天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

  庭审中,学校代理人说,教育部、学校都曾有规定,在校学生不能酗酒,小利是因为喝醉酒,且未回到本校区而是到其他校区出现的事故,再说,小利已是成年人,他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认为,就算卫生间灯不亮,如果小利当时神智是清醒的,发生摔倒致伤的可能性也非常小,事实证明,其他学生每天上厕所都安然无恙,因此,学校是无过错的,不应承担责任。

  小利一方认为,小利喝酒是真,但并非学校所说的酗酒。事发前,如果学校卫生间照明正常的话,也许就不会发生这场悲剧了。因此,学校应负主要责任。

  记者电话采访了在异地工作的小利的同学小张、小李,他们说,案件开庭时,他们均出庭作过证,并写有证词证实,卫生间的灯在事发前有好几个月都不亮了,未见学校有人来管。

  2007年2月14日,天山区人民法院对小利后期治疗费案件作出判决,认为小利违规酗酒,进入陌生环境后没有注意安全,故对其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学校B校区宿舍楼内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排除,对小利的摔伤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依据小利的病情,判决学校赔偿小利医疗费、20年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21万余元。

  学校对此判决不服,现已提出上诉。

  酒后宿舍阳台失足坠楼身亡

  无独有偶,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也对一起高校校园事故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此案的当事人因酒后坠楼而亡。

  2006年10月17日晚,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市的某大学商学院女学生小云,在宿舍里接到同班男生小强打来的电话,次日凌晨1时30分,电话那头突然没有了小强的声音。此时,两人的通话时间已持续了一百多分钟。

  预感不妙的小云赶紧给小强同宿舍的男生打电话,同学们最终在一楼阳台外的空地上发现了已没有气息的小强。后经兵团农六师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证实,小强系从5楼阳台不慎坠楼致死。小强的同学也证实,小强当晚在校外饭馆与另两位同学吃饭,还喝了两瓶白酒,晚上

  11时许才返回学校的宿舍楼。

  事发后,小强的父母赶到学校,他们发现儿子所住宿舍楼的阳台护墙仅有0.99米高,低于法规规定的阳台护墙应为1.05米的要求。小强的父母认为,护墙高度未达标是学校造成的,他们要求学校赔偿儿子60%的死亡赔偿金、他们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近10万元。而学校认为,阳台周边有矮墙护栏,没有安全隐患。小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违规酗酒造成坠楼,与学校无关。

  协商无果后,2006年底,小强的父母将学校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是一名年满20岁的成年学生,入校时与学校签订了自律管理协议书,对自身行为有识别管束能力,学校发给学生的《学生手册》表明学校对成年学生进行了严格的约束管理。然而,小强未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过量饮酒,深夜酒后长时间在高楼阳台逗留,不慎坠楼身亡,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学校在此事件中并没有重大过错。

  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学校在此事故中没有过错,驳回了小强父母的诉讼请求。

  大学生具有双重身份监管难

  因为一些细微而又关键问题的含混不清,导致难以准确地界定学生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而行为人的过错与否,恰恰是划分学校和受教育者责任轻重多寡的分水岭。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法律系主任陈彤认为,造成这一情况的关键原因是,高校管理对象具有相当的特殊性。高等院校的大学生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公民,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他又是受教育者,势必要受到各种教育规范的规制和约束。高校的管理工作要在管理对象的双重身份之间左右逢源、收放自如,的确十分不易。

  陈彤认为,要想从根本上减少和处理好校园伤害事故,除了高校要加强预防、受教育者加强自制力以外,还应该进一步完善立法。目前我国尚无专门规范高校伤害事故方面的高位阶的立法,教育部颁布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毕竟层级较低,以之作为司法机关的处断依据显然力有未逮。而且,在法律和教育教学秩序的严格性要求之间,有时也难以达成高度的契合。如法律不禁止公民饮酒,但若不限制大学生饮酒,显然又会增加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比例。对此,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只是规定“学生不得有酗酒行为”,但何谓“酗酒”?“酗”与“饮”的区别又在哪里?

  所以,国家立法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使法院的判决更有理有据。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磊则认为,高校和学生是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基本当事人,在此类案件中双方的关系有点像“太极推手”,这种推推搡搡、相斥相吸的态势始终没有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得以妥善的解决。另外,一般社会公众时常是以“地缘标准”来界定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的。按照这样的理念,只要伤害发生在校园里,学校必然难辞其咎。这也是相关争诉难以平息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心理动因,但这一动因是可以通过建章立制和完善立法等方式予以消除的。

  本报乌鲁木齐3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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