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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救助基金 帮了百姓却愁了法院

  涉诉信访救助基金旨在唤起全社会关注

  本报讯 记者李松黄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创的“涉诉信访救助基金”,近日被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评价为“深化涉诉信访工作中的一个创新举措,具有方向性意义”。

  据了解,“涉诉信访救助基金”于2006年1月正式开始运行,启动资金10万元。

  其初衷是救助那些在涉诉信访中最委屈、最无奈、最困难且在穷尽司法措施后仍无法解决问题的当事人。目前,基金已启用2万元,救助了6起案件的当事人。

  基金救助了困难群众却愁了法院。据北京市二中院院长王振清透露,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运行管理面临很多困惑,“需要司法救助的人太多,可基金数额太少”。

  据介绍,基金是从法院行政办公经费中“挤”出来的,没有外界支援也没有财政拨款。但王振清认为,设立救助基金更重要的目的是要释放一种信号,唤起全社会对这类弱势群体的关注,而不是单靠法院一家包打四方。

  新闻延伸

  本报记者 李松 黄洁

  北京市政府门前,一对父母用一张破床板搭着自己伤残的儿子静静地坐在那里,手中举着的上访信件记叙了他们的不幸。

  床板上的年轻人名叫孙利广,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落下了永久残疾,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再加上案件一审审理时间过长,彻底丧失了继续治疗的能力。躺在床板上的孙利广,右脑凹陷,双眼紧闭,眉头紧锁。

  这是2006年的一天,当时,孙利广的案子刚刚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尚未进入实体审理。但令孙利广一家想不到的是,北京市二中院的法官听说了他们上访的情况,立即赶到市政府门前,给他们讲明利害,并自掏腰包给了他们200元钱。让他们更没想到的是,他们打官司的这个法院竟然还设有一笔基金,专门救助像他们这样的困难当事人。因为撞伤孙利广的肇事司机确实没有立即支付赔偿款的能力,法院决定从救助基金中拿出2000元,先帮孙利广恢复治疗。

  收到这2000元的救命钱,孙利广一家感动得热泪盈眶。

  困难群众的救命钱

  救孙利广于水火的2000元钱,来源于北京市二中院设立的“涉诉信访救助基金”。

  “在涉诉信访中,经常有当事人为了几十块钱或几百块钱四处上访,而案件承办人尽管已经采取了法律所允许的所有措施,但仍旧不能帮助上访者实现其合法的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生活确实困难的一部分当事人往往会因为无助而迁怒于法院和政府,成为社会的不和谐因素。”近日,北京市二中院院长王振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作为司法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矛盾、构建和谐的前沿阵地,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困难群众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二中院经过反复思考,决定设立‘涉诉信访救助基金’,把钱花在最困难、最无助、最无奈的老百姓身上,帮助他们跨过眼前的沟坎和难关。”

  记者了解到,除了被撞致残的孙利广,从“涉诉信访救助基金”中受益的当事人已经有很多,年逾九旬的王丽君老人,独自一人从天津敬老院来到北京市二中院立案窗口,查询自己因管辖异议提起的上诉案件,问清情况后又道出了自己无钱返津,在京又无亲属的困境,北京市二中院随即启动了救助基金,帮老人解决了返程路费。

  被单位辞退,却因超过申诉期限而无法主张自己权益的董连增,虽经北京市二中院调解与其工作单位达成了协议,但事后却又反悔并四处上访。为了帮董连增彻底解决生活困难的问题,北京市二中院又从救助基金中拿出了15000元,帮其补齐了所有欠缴的社会保险。董连增的生活有了着落,从此再也没有上访过。

  尽管支付的每笔救助款数额可能不多,但对困难的上访人来讲却都是切切实实的救命钱。为了用好、管好困难群众的这笔救命钱,北京市二中院制定了严格规范,出台了《涉诉信访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记者看到,该办法对救助基金支付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定,只对那些二中院正在审理的一、二审案件或申诉、再审案件,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立即救助的;进入执行程序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特别困难的;案件已结,当事人诉讼费已交纳,现要求减免诉讼费的,经审查属生活比较困难的农民,待遇较低的退休人员,低保户,下岗、失业人员,才能给予救助。救助金支付的项目既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紧急救治费、诉讼费,也包括其他一些帮助当事人解燃眉之急的困难救助费,且每项救助都有明确的额度限制。

  据了解,自2006年1月基金正式开始运行以来,目前已有6起案件的当事人因此受益,启用的基金数额超过2万元。

  救助了百姓却愁了法院

  当这项基金扶起了一个又一个最委屈、最无助的老百姓时,也带给了北京市二中院不大不小的烦恼。院长王振清略显无奈地说:“法院设立基金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只能救急,难以解决根本的问题。目前,法院在基金的资金来源、运行管理上仍然还有很多困惑。”

  北京市二中院立案庭副庭长饶林生对基金使用的困难有着切身感受,在他看来,基金目前还存在着“需要司法救助的人太多、基金数额太少、审批手续太严格”三大难题。

  饶林生告诉记者,按照该院使用办法的规定,申请涉诉信访救助基金的支付必须经过案件承办人、庭长、院长等层层审批把关。

  审批程序的格外严格,使得北京市二中院的法官们在申请使用基金时也就格外的慎重,只对那些在法度之外、情理之中,法律途径确实得不到救济,而如果能够给一点资助就能够解决问题的当事人,才会帮其申请基金的救助。可事实上,需要救助的当事人却远非得到救助的几个人。

  记者了解到,目前,几乎每个法院每天都能接触到许多生活陷入困境的当事人,且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害人。饶林生说,在此类案件中,尽管法院依法判决了加害人给予被害人一定数额的民事赔偿,但事实上,由于加害人被判处死刑,或坐牢或在逃,或者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而要求家属负担目前又缺少有力的法律依据,所以导致这类案件很大一部分根本就执行不了。得不到赔偿,被害人就长期上访,让法院也非常被动。而这些人中,绝大多数都是生活确实困难,的确需要救助的,可北京市二中院设立的这笔基金只有10万元,根本满足不了这么多困难当事人的需要,因此更多时候法官们也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或者自己掏腰包为当事人提供一点帮助。

  法院不能包打四方

  对于饶林生提出的三点困难,院长王振清的心里非常清楚。他坦言,涉诉信访救助基金,即便是现有的10万元,也都是法院从“牙缝里挤出来的”,而且因为资金来源的先天不足,也决定了使用必须严格控制,严格把关,只能救助那部分最需要救助的老百姓。

  王振清告诉记者,这项基金不仅没有外界支援,也没有专项的财政拨款,全部来自法院的行政办公经费。而法院每年的行政经费毕竟有限,不可能满足所有困难群众救助的需要。法院也考虑过寻求社会资金的支持,而且也已经有一些热心于慈善事业的企业家表示了参与的意向,但法院向社会融资,如何理顺关系,基金如何管理、如何发放,都还有很多后续的问题需要考虑。而在现有的条件下,只能通过严格审批手续,提高救助条件等控制基金的发放,从而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当事人得到救助。

  对于救助基金所面临的困难,王振清认为,设立救助基金本身并不是法院分内之事,但法院毕竟是维护老百姓合法权益的最后防线,也是各类矛盾的最终交汇地,面对那么多穷尽了司法救济手段、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的当事人,法院不能不有所作为。但是,法院毕竟不是慈善机构,能做的也仅限于缓解矛盾,而不可能包打四方。

  王振清说,“涉诉信访救助基金”的目的,一方面是要解决一部分特别困难群众的现实问题,而更重要的是要释放一种信号,唤起全社会对这类弱势群体的关注,让全社会都参与到对他们的救助中来,帮助他们彻底摆脱困境,但这个目标的实现单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健康运行要靠制度保障

  对于北京市二中院的这项针对弱势群体的特殊措施,长期致力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佟丽华认为,“这的的确确是一种好方法,但是其背后设计到的制度层面的问题也必须认真考量。”

  佟丽华认为,救助基金靠法院行政经费解决必然不是长久之计,但向社会融资也并非一种理想方法。因为,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审判机关,具有很高的司法权威,但是救助基金的捐献完全是一种自愿行为,如果法院直接参与到社会资金的筹集中来,二者很可能会产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制度化才能保证救助基金的健康运行,即在基金运行比较成熟、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之后,在全市法院系统进行推广,由财政统一列支,从而保证资金的来源,并规范基金运行的管理。只有这样,以法院为主体设立的这项基金才能长久地运行下去。

  像佟丽华一样,很多专家学者对设立“涉诉信访救助基金”也纷纷表示了赞同,他们认为,在司法领域建立并实施刑事、民事案件所涉弱势群众的国家救助制度是必要的。二中院迈出的第一步,“应该说是一种积极的尝试和探索”。

  记者了解到,不久前,中央政法委调研组、北京市委政法委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专门到北京市二中院就这项“涉诉信访救助基金”进行了调研,并对这项基金给予了高度的评价,称“该项基金是深化涉诉信访工作中的一个创新举措,具有方向性意义”。

  相关链接

  其他司法救助金

  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金:为缓解特困民事案件执行申请人之困,对那些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仍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困难群体提供的一种司法救济。救助具体对象为:因遭受侵害而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的;因受害致死给家庭生活造成巨大困难的等等。

  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补助金:对在刑事案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害人进行救助:刑事加害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数额与被害人已实际支付经济数额差距明显的;被害人因受害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而本人无力支付的;被害人因受侵害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害人死亡,依靠其生活的受养人没有生活保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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