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3月20日电(记者姚剑锋)辽宁日前新通过的《辽宁省测绘条例》弥补了原《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例》中关于基础测绘、测绘市场、地图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不足。
据辽宁省测绘部门介绍,《条例》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测绘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和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条例》中强调,编制地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地图上标注名称的单位收取标注名称费。依法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者不得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性活动。
据了解,为避免重复测绘给国家财政资金造成浪费,确保国家测绘成果的安全,并使测绘成果及时向社会提供使用和实行共享,《条例》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制度,对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进行检验。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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