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商报记者 曾璐 通讯员 徐敏 报道
从2006年1月1日起,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税务人士表示,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即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对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也附加了一定的限定条件,如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文件同时规定,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由企业自行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并发布名单。
(编辑 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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