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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被指执行案件“枉法” 记者调查真相


  2007年2月13日,某个人网站发表了作者为徐祥、裘实的一篇文章。该文公开指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为南昌市百货总公司的案件中“官商勾结”、“枉法办案”、“玩惨亿万富豪”,侵害案外人——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导致该公司直接和间接损失高达5000万余元。事实真是如此吗?3月5日,本报(人民法院报。下同。)记者赶赴南昌进行调查。

  并不复杂的案情

  1992年5月16日,江西省计委批复同意南昌市百货总公司(以下称百货公司)在南昌市站前路23号兴建“中百大厦”,总建筑面积为55600平方米。



  1993年6月3日,百货公司与湖南赛福尔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赛福尔公司)、香港百利时公司(以下称百利时公司)共同签订合同,约定成立中外合资南昌赛福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并共同承建中百大厦,合资经营。后因在合作方面产生纠纷,赛福尔公司、百利时公司将百货公司诉至法院。

  1997年7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7)赣高法经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作出判决:终止三方之间的经营合同;百货公司向百利时公司支付违约金16.875万元人民币;百货公司返还赛福尔公司、百利时公司投资款本金493万余元,并赔偿利息165万余元。

  在建设中百大厦过程中,江西省地质公司和南昌一建公司分别承揽了部分工程,因工程欠款问题将百货公司告上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7月26日和8月14日下发民事调解书:中百大厦和百货公司给付地质公司工程款163万余元;一次性偿还南昌一建公司借款109万元及利息的一半。

  此外,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在1999年3月30日至2000年8月8日期间,先后与百货公司签订了8份借款合同,共贷给百货公司人民币3970万元。贷款到期后,百货公司尚欠本金3412万元未还。银行为此向法院起诉。2001年5月3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百货公司归还所欠贷款3412万元,其他4家公司因提供担保及财产抵押而被判决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2004年6月25日,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2006年10月13日,信达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南昌市雍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判决及调解生效后,百货公司及其相关连带责任单位只履行了部分债务,先后归还了赛福尔公司、百利时公司和中行江西分行的部分款项,但还有本金4100万元及利息未能履行,累计执行标的额超过6000万元。相关各个案件的债权人均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新洪公司的介入

  为了确保案件的执行,江西高院于1997年2月17日,根据赛福尔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书,裁定查封百货公司在南昌市站前路23号中百大厦所占用的土地,并向南昌市土地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得办理站前路23号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

  而尚未建成的中百大厦此时因另一家房地产公司——中外合资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洪公司)的介入,而得以续建。

  1998年1月22日,百货公司与新洪公司签订《联合兴建南昌中百大厦项目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百货公司以站前路23号工程用地约6.348亩及前期地下工程直接注入的约600万元人民币作为其兴建中百大厦的投入,工程其余资金均由新洪公司负责投入;中百大厦6层裙楼建成后,百货公司分获1至3层,新洪公司分获4至6层,主楼部分由新洪公司投入并归其所有;经省高院判决由百货公司归还原合作方即赛福尔公司和百利时公司的660万元人民币工程资金及判决所规定的费用暂由新洪公司代垫;百货公司接受房产后应偿还新洪公司代垫及借支费用,如无力偿付,可将其房产抵付,也可选用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由双方共同协商,新洪公司不得扣留百货公司的房屋不予交付。

  根据该合同,中百大厦工程一直处于续建状态。然而,在建设过程中,新洪公司进行了设计变更,裙楼由6层楼改为8层楼,主楼由一栋改成两栋,建筑总面积由55600平方米增加到74399平方米。大厦的名称也被改为国恩大厦。而此时,大厦因项目用地在新洪公司介入合作前被查封,如合作双方协商不当,可能导致土地管理部门不核发土地使用权证,规划局也不核发规划许可证。

  2001年2月17日,南昌百货公司又与新洪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规定:双方同意立即归还建行贷款和赛福尔公司欠款,抓紧将该项目用地解封出来,以利及时办理建房手续;新洪公司同意帮助百货公司归还建行贷款及借款730万元,归还赛福尔公司债务600万元,百货公司同意合同书中约定规定的所获0层以上1至3层裙楼由新洪公司售后优先受偿给新洪公司。在执行此补充协议过程中,新洪公司代百货公司偿还了建行的贷款,对赛福尔公司的600万元欠款则分文未还。

  由于百货公司债务一直无法完全履行,2001年4月9日,江西高院向新洪公司发出“(2001)赣高法经初字第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百货公司在站前路23号的南昌中百大厦的所有权益。同年9月7日,江西高院作出“(2001)赣执字第39-1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称39-1裁定),裁定解除百货公司位于南昌市站前路23号的商业用地的查封,同时查封中百大厦±0层以上第1层、第2层房产。

  合法合理的执行

  2004年1月14日,江西高院将该院管辖涉及被执行人百货公司的两个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裁定指定给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行。井冈山法院随即接手继续执行。井冈山法院鉴于执行标的大,院长亲自担任执行长。该院院长郭泽庆对记者说:“法院执行重点是对百货公司所分获的1至3层裙楼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以清偿其债务。由于省高院在执行中只查封了第1、2层裙楼,尚不足以清偿百货公司高达6000多万元的债务。为此,我院于2004年5月10日作出裁定,决定查封属百货公司所有的国恩大厦第3层裙楼的房产。”记者了解到,除省高院指定的两件案件外,相关的债权人也向井冈山法院提出了参与百货公司财产分配的请求。

  2004年3月24日,井冈山法院用书面形式通知案外人新洪公司,对1、2、3层裙楼的内部装修及外墙装饰只能按所定合同履行,否则超标部分不予保护。同年5月18日,井冈山法院报请江西高院依当时江西省人大常委会规定指定的专门机构江西省价格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同年8月16日,井冈山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拍卖国恩大厦第1、2、3层裙楼的房产。

  2004年9月3日,新洪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不同意对大厦0层以上1至2层房产进行公开拍卖。至此,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停顿状态。

  对于法院的依法执行,新洪公司提出的异议不外乎两点:一、国恩大厦裙楼第1、2、3层在省高院执行期间就已转归其所有;二、1至3层裙楼到底指哪三层,新洪公司意见与井冈山法院认定不同。对于因合作而实际控制百货公司三层裙楼权益的案外人新洪公司所提出的异议焦点问题,江西高院执行局现任正副局长、处长集体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新洪公司提出第一点异议的主要依据是江西高院所作的39-1裁定。该裁定中有这样的表述: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第三人(即新洪公司,记者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即以“中百大厦”±0上第一层、第二层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对此,该公司负责人章主恩对记者说:“这充分说明,±0以上第1、2、3层房产归国恩大厦所有。”

  江西高院执行局副局长熊春安告诉记者,这实际是新洪公司方面的断章取义,曲解裁定。首先,关于39-1裁定的作出,是考虑了当事人包括新洪公司的利益,解除土地查封有利于大厦的建设。百货公司与新洪公司2001年2月1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中的表述,可印证该裁定制作的背景。江西高院既坚持了依法执行,又考虑不影响相关当事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尊重当事人意愿,将土地解封,同时查封裙楼±0第1层、第2层。该裁定书在裁定主文外的叙述理由中,虽然有“抵押”一词,但裁定主文的两项内容根本没有所谓±0以上1至3层裙楼归新洪公司所有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2004)执他字第19号复函”中明确指出: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依据生效判决的主文。新洪公司方面无视江西高院执行裁定主文,而将非主文表述的一个词语来认定裙楼的归属,与法理不符,是别有用心。其次,无论是百货公司与新洪公司于1998年1月22日签订的《联合兴建南昌中百大厦项目工程合同书》,还是2001年2月17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书》都明确规定:如百货公司无力偿还借款,同意用百货公司所得的±0第1、2层裙楼由新洪公司销售后优先受偿。第三,新洪公司在2003年8月27日写给江西高院的函件中事实上也自认了其对±0以上1至3层裙楼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是所有权,并提请法院尽快拍卖百货公司三层楼以实现其垫付和借款形成的债权。这些都说明新洪公司只有优先受偿权,国恩大厦1至3层裙楼的所有权自始至终没有发生转移,按照双方的合作合同,三层裙楼的产权理应属于百货公司所有。

  新洪公司的第二点异议是,法院错将国恩大厦裙楼0层认定为1层。对此,章主恩向记者出示了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的一份证明。该证明指出国恩大厦的室外地面以上为0层,属架空层,是作为消防安全通道使用的,该层以上为1层。而法院则向记者出示了更充分的证据,证明新洪公司所认定的0层实际就是裙楼1层。执行局综合处处长蒋凤英告诉记者,首先,新洪公司偷换了概念。关于±0概念的问题,我们专门请教了相关专家。无论是江西省建筑设计院院长还是江西省建设厅设计处的工程师都告诉我们,±0就是指室外的地平面,是一个标高,也即一个参照物。其次,从现有状况看,国恩大厦的裙楼已建8层,与有关部门批准将裙楼由6层改为8层相符。如果新洪公司认为1层为0层,那么裙楼实际只建了7层,批了8层只建7层显然与事实不符。另外,新洪公司在对外发放的楼书中清清楚楚地写明:国恩大厦由8层裙楼和南北两栋20层主楼构成,1层为四星级宾馆大堂及精品廊,根本没有所谓0层就是大堂及精品廊之说。还有更有力的证据:2006年5月21日,新洪公司因借款担保合同纠纷,被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象南支行起诉,经江西高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其中,新洪公司用其抵押的在建工程,即国恩大厦地下1至2层、地上4至8层为本案的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这充分说明:一、裙楼剩下3层的所有权不在新洪公司;二、如果有0层存在的话,顺延就会有1、2、3层,这4层与4至8层共计5层相加就是9层,这与国恩大厦裙楼现状事实严重不符。

  副局长赵九重对记者说,省高院执行局对农行南昌市象南支行的申请执行已经依法执行,裙楼4至6层正在依法拍卖,新洪公司作为直接的被执行人没有对楼层提出异议,也说明不存在0层,从房地产专业角度看,只有±0以上、以下概念,没有所谓0层。另一副局长万磊表示,井冈山法院的公开听证和召开的座谈会清楚地表明,新洪公司的异议理由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没有说服力,不应得到支持。

  “有足够的证据充分证明,百货公司在国恩大厦享有三层裙楼的所有权。新洪公司方面所声称的0层实际上就是1层,这是任何人也抹杀不了的事实!”江西高院执行局和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接受采访的人员都对记者强调,这是铁一般的事实,任何人都推翻不了。

  那么,新洪公司为何无视事实?其要达到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江西高院执行局局长黄敏孙告诉记者,新洪公司和章主恩这样做的真正目的,开始是想以较低价格买下国恩大厦1至3层裙楼,省高院和井冈山法院在其目的无法得逞情况下,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债权人都迫切希望拍卖百货公司三层房产实现债权。评估价为8900万元的1至3层房产,如果新洪公司出价太低,不仅债权人不同意,也涉及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因此,章主恩一再用种种手段阻挠法院执行,最后竟不惜歪曲、捏造事实,诽谤我们法院执行法官。

  即使如此,法院还是尽最大的耐心寻求新洪公司的协助。井冈山法院院长郭泽庆对记者说:“针对新洪公司的异议,法院先后3次召开听证会,邀请了党委、政府、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以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等方方面面的人士参加旁听,全程进行录像,最大限度将执行工作透明化。”

  被严重歪曲的执行

  然而,法院这次合法合理的执行却被明显歪曲了。最后达到的严重程度,让人始料未及。

  井冈山法院院长郭泽庆说,新洪公司作为案外人,法院执行本来与其无关,但因百货公司的三层裙楼房产一直控制在其名下,早在2001年4月9日,省高院就向新洪公司发出“(2001)赣高法经初字第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百货公司在站前路23号中百大厦的所有权益。因此新洪公司有责任、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然而,他们却千方百计阻挠法院执行,甚至公然对抗法院执行,有事实可以证明:

  2005年9月12日,井冈山法院依法委托江西天成拍卖公司对国恩大厦1至3层裙楼进行拍卖。同年9月20日、12月5日、12月21日,天成公司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拍卖前,天成公司多次派员前往现场,均遭到国恩大厦工作人员的阻挠,致使拍卖公司无法看到标的物。其间,国恩大厦工作人员还给天成公司带去相关材料,声称法院要拍卖的房屋所有权早已转移给新洪公司,法院拍卖是严重违法。拍卖过程中,国恩大厦人员散发材料,甚至威胁参拍人员,致使想参与竞拍的人担心惹上是非而放弃,多次流拍。这种行为是严重干扰、阻碍并公然对抗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

  2005年12月23日,法院发现新洪公司公然违反法院裁定,对国恩大厦第1层裙楼进行装修,当即发出公告要求其停止装修,但新洪公司置之不理,反而突击装修,并于2006年4月29日正式开业。迄今为止,新洪公司一直在使用第1层裙楼,对法院的多次通知均置若罔闻。

  针对新洪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井冈山法院先后在省高院审判场所召开3次听证会,每次都认真听取新洪公司及各方当事人意见,经过严格审查,裁定驳回新洪公司的异议。但新洪公司仍坚持自己的异议并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法院执行不公。而且在最后一次听证会上,新洪公司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在听证会上向旁听人员散发资料,公然指责法院及相关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办案。

  事态发展到极点,就是今年2月13日,某个人网站那篇别有用心的文章的出笼。在这篇文章中,作者不仅指责法院侵害新洪公司的权益,还公然指名道姓指责江西高院一位院领导暗中指使井冈山法院“枉法办案”。该文还言之凿凿地指出,法院串通不存在申请执行的主体策划执行国恩大厦,违反“一物不能两执行”的规定,被执行回的款项将流向不法官商的个人腰包,一旦阴谋得逞,他们将“远走高飞”。

  记者就该案执行情况分别采访了申请执行标的较大方当事人及案外人。除了案外人,本案中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都一致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始终严格依法、公正办案。申请执行人赛福尔公司的谭总经理气愤地告诉记者:“井冈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方当事人及案外人新洪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新洪公司干扰、阻碍执行的所作所为更是一再忍让,完全做到了仁至义尽、合理合法。倒是新洪公司和章主恩百般纠缠,到处乱告状甚至公然诽谤法院和法官。”百利时公司对报道中损害该公司及法人代表的不实之词,也表示极为愤慨。

  被执行人百货总公司的总经理王杰对记者说:“井冈山法院的执行法官从来没喝过我一口酒、没抽过我一根烟。有一次他们到我这儿办案,一直工作到下午一点半,出于人之常情,我个人想请他们吃顿饭,结果也被他们一口回绝。事实可以证明,省高院和井冈山法院的执行法官们是清正廉洁的。对于这一点,我们当事人最有发言权。报道中提到法院的执行是省高院的一位领导操纵,说他出面免去了我们公司几千万元的债务。说实话,我连这位领导的面都没见过,既然不认识,何谈官商勾结?百货公司所欠的债务一直清清楚楚,是否被免除债务,我作为公司负责人能不清楚吗?这篇报道说我们与法官官商勾结,根本就是在诬陷法院、诬陷我们当事人!”说到这里,王杰难抑激愤。

  记者在采访章主恩时,他仍坚持认为法院是在省高院个别领导的操纵下枉法办案,记者请他拿出事实,他却对记者说:“这是×××告诉我的。”

  郭泽庆对记者说:“作为法院院长,我可以郑重保证,这个案子的执行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承办案件的法官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

  郭泽庆表示:“我们已经下定决心,无论多难,我们都要坚决完成这次执行任务。任何人以莫须有的方式来污蔑法院、法官,都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作者:张景义文/图)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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