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2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实施后将成为跟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为了能够让市民更加了解《物权法》,20日记者找到了哈市几位律师,用白话对《物权法》进行了解读。
拆迁必须要有合理补偿
-案例
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的刘庆才律师曾帮助哈市道外区的一动迁户打过一场民事诉讼官司。当时动迁户祖孙三代7口人居住的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屋被动迁,开发商只按照规定补偿了些钱。可是这些钱在回迁后根本买不了40多平方米的房屋。最后动迁户被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但最终的结果是开发商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予动迁户一定的补偿。
-法条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解读
刘庆才律师:《物权法》实施后,这类的民事纠纷就很好解决了,按照法规开发商有义务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是物权法中的一大亮点,不仅规定了应该补偿,对补偿效果也有细化的标准。特别是“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农民列入社保范围,防止出现做工无岗、种田无地、吃饭无钱的失地流民。
小区停车位纠纷有法可依
-案例
A小区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修建时低估了私家车数量的增长,导致目前小区车库严重缺乏,不少业主将私家车停放在了公共道路上,而小区物业同样对其收取停车费。新建的B小区物管则在没有获得业主委员会的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允许停放业主之外的外来车辆,并对这些车辆进行收费。
-法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
黑龙江省五洲律师事务所和锡鹏律师:停车位的问题应该是小区业主和物业或开发商之间最大的矛盾。《物权法》这回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说白了,地上车位归业主所有。这就表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在属于自己共有的空地上停车是不用交费的,物业公司把空地租给业主是违法的。
出租房扰民邻居可法律维权
-案例
许先生将自己空置的杂物间租给一家公司当仓库。仓库每天人来人往,货物推进推出,货车还常常在深夜和凌晨装卸货物,这使得邻居颇有意见。邻居纷纷向物业投诉。虽物业和许先生也多次找承租方,要求承租方减少影响,但几番周折,事情并未好转,直至发展到多名邻居强烈要求承租方搬离小区。这时,许先生不乐意了,认为房子是自己的,愿意租给谁是他个人的事,与他人无关,从此以后,对此事置之不理。
-法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解读
滕鹏律师事务所侯岳川律师:《物权法》体现了一种平等。虽然这种纠纷解决起来不容易。依照《物权法》的相关事宜,类似扰民纠纷已达到法律的范畴,业主可以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房屋“采光权”明文保护
-案例
A小区开发商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影响与其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为了得到更多的居住便利,不少业主更在小区内私搭乱盖,影响相邻建筑采光。
-法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解读
滕鹏律师事务所侯岳川律师:这实质是一个相邻关系问题,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的这些新规定,可以使相邻关系中受损害的一方理直气壮讨要“阳光权”。
70年后房子不报废就还是你的
-案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为70年。70年以后,该怎么办?市民谭先生担忧:他买了一套住房后,细看购房合同,发现该小区土地使用年限居然只剩下40年。
-法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解读
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郭颖:《物权法》中的此条规定无疑给大家吃了定心丸。不过,所谓“自动续期”延续的只是建筑物使用权的权限,并不是土地所有权,所以一旦建筑物报废,土地将收归国家,因此,提醒业主好好保护建筑物,70年以后只要建筑物还“健康”,那么建筑物还是你的。
拾得失物可索要保管费
-案例
哈市出租车驾驶员李某,在车上捡到了一个黑色的手包,包内装有大量现金。随后失主通过广播发布了启事,并在启事中承诺返回失物给予现金1000元作为回报。可是当驾驶员李某将失物还给失主时,失主却全然不提回报的事。将失物送还的过程中耽误了正常的营运,影响了收入,李某觉得很生气,可也不能因为这点事在此耽误时间,只好就此作罢。
-法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刘庆才律师:《物权法》实施后,明确了失主有支付许诺悬赏金的义务。刘律师表示,这一“拾金有偿”的规定,与传统的“拾金不昧”观念并不冲突。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指的是因为丢失物品保管而引发的成本费用,例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对于合理费用,失主应支付;但不合理的也有权拒付。同样,在索要“成本费”的同时,拾得人也同样要承担相关的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作者:王冠群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编辑: 刘华 ( 刘华 的博客)国 内 国 际科 教 娱 乐社 会 体 育专 题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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