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针对一宗小小的临时停车问题,广州交警在两个多月中先后发出3份自相矛盾的罚单,出现5处法律疑点、差错。
2006年12月20日,记者在广州一条内街临时停车,到几米远的路边小店办事。
“电子警察”发给的《通知书》指示:请二个工作日后通过金盾网或邮局网点查询后办理。此后一个多月,我三天两头登录该网站查询,结果一直显示“查无记录”。邮局只是收钱办事的物流企业,交警凭什么指令公民向一家企业查询自己的违法记录?我据此认为这宗违章处罚不了了之了。近日,我偶然打开家里的信箱,却发现一份《处理通知书》。
现场交警发给的《通知书》,处罚理由是“违反《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的规定”(《交通安全法》原文为“停放、临时停车”———记者注)。邮寄《通知书》处罚依据变成了“《交通安全法》第90条。经查,第90条是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同一个行为,怎么一份罚单说是违章停放,另一份罚单又说是违章通行?
向当事人明示履行决定的时效和逾期的后果,是行政处罚文书的必备要素。现场发给的《通知书》对此只字未提。邮寄来的《通知书》标示:7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金盾网标示:15日内办理,逾期每天按处罚额的3%罚款。但无论是7天还是15天,都没标明哪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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