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中法两国20日在巴黎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国已同意在文本中明确写明,任何与死刑有关的案件,将不会适用于这个引渡条约。引渡条约的签署,将加速中国编织国际引渡网,缉捕以贪官为主的外逃案犯。
这是第二个与中国签订此类条约的欧盟国家。此前,中国政府与西班牙政府签署的引渡条约中也明确了“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此外,在余振东案中实践了对其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对于赖昌星案,也承诺了不对其判处死刑。可以预想,对引渡回来的犯罪嫌疑人不判处死刑将是大势所趋。在这种趋势下,我国应该顺应国际趋势,逐步废除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
但“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种观念在中国民众中根深蒂固,要限制和废除暴力犯罪的死刑,一时很难为民众接受。而对经济犯罪首先废除死刑,更可能为民众接受,因为它毕竟没有伤害到公民生命这个至高的人权。随着死刑复核权上收及法治精神的传播,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也有一定现实土壤。而且,首先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进而全面废除死刑也是发达国家废除死刑取得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
从微观上讲,首先废除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有几个益处。其一,如果废除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就不会出现犯罪后留在国内与逃到国外“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其二,便于提高效率与节约司法成本。如果统一废除了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大量经济犯罪就无须再进行个案谈判,直接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引渡。最后,有利于减少民众对司法机关的猜疑。今年“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问道:“今后是否不再对贪官适用死刑?”如果废除了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会消除民众对于贪官少判死刑的不满。
但是要废除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必须首先具备两个前提:其一,必须提高法定刑,目前我国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是20年,而无期徒刑一般在实践中执行的就是22年或者17年,这样低的处罚无法惩罚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因此,应当将有期徒刑提高至30年,并设立不得假释和减刑的无期徒刑;其二,切实解决在刑罚执行中的假释、减刑、保外就医存在的问题,不能让贪官在服刑期间“不穿囚衣,不吃囚饭,可以出入宾馆酒楼接受宴请,可以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的现象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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