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新闻网 拟出台蔬菜质量管理办法,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菜”
为进一步加强对哈尔滨市蔬菜质量安全的管理,确保百姓吃上“放心菜”,哈尔滨市拟制定《哈尔滨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政府法制办现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市民征集意见建议。
种蔬菜必须建“档案”
该《办法》规定,种植蔬菜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蔬菜种植生产纪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及采收日期等。蔬菜种植生产记录应保存两年,坚决禁止伪造生产记录。
该《办法》规定,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蔬菜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药的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蔬菜批发市场、大型零售市场和超市的开办者或经营者应对在其市场内销售的蔬菜质量安全负责,因蔬菜质量安全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造成的经济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赔偿。蔬菜销售者应向购买者出示蔬菜质量证明。
不合格蔬菜公开曝光
该《办法》规定,农贸市场(包括固定的早夜市场)、经营蔬菜的副食品商店及个体经营者等,应配备简易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器,记录并公示蔬菜质量检测情况;经检验农药残留超标、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蔬菜批发、大型零售市场和超市,应在显著位置设立蔬菜质量公示牌,每天将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集中公示。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专销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蔬菜的产地、采收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对不合格蔬菜实行品种退市和产区退市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哈尔滨市市场销售,并在媒体上公布。(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乔佳 记者 刘铁瑛)[责任编辑: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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