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胡继权)昨日,记者从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了解到,市政府办公厅近日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各区政府预留经济房项目半数以上房源用于拆迁安置的,须由市政府审批;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须通过市国资委的资格审查,不得擅自集资建房。
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经济房用地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集中供地建设。开发商自带土地建设的,必须向市房产部门申报经济房的测算销售价格,经过物价部门预审通过后,才准予纳入建设计划。按照规定,我市经济房开发商的利润应不超过3%。
对于困难企业自建经济适用房并卖给职工的,必须持有自有土地,其职工的收入和住房情况必须通过核查。
为规范和加快经济房的上市程序,还首次明确了销售程序。经济房项目进度多层建到三分之二、小高层及高层主体结构达到二分之一时,开发商向市物价局报批销售价格,然后由市开发办和房产局发给《预售许可证》,即可向社会公开发布登记信息公告,正式对外销售。
不过,各区政府如需预留房源给拆迁户的,必须向房产和规划部门提供拆迁户需求调查表和申请表,并制定安置方案。方案中预留房源超过50%的,由市政府审批。预留房的有效期为3个月,未安置完或超期未安置的房源,必须向社会公开销售,保证预留房去向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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