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网和中国食品网曝光了12种常吃的“毒”水果。有关方面说,“毒”水果泛滥,最重要原因是消费者常常“以貌取果”。(昨日厦门晚报)
有关方面进一步解释说,我们喜欢买个大、色鲜的水果,当然就有人投其所好。
按照这个逻辑,“毒”水果的出现,主要责任是消费者,而不是制造者,更不是监管者;按照这个逻辑,沸沸扬扬的“苏丹红”事件,主要责任是消费者喜欢“红”,等等。鲜艳的“毒”水果,明明是一些商贩见利忘义,用黑良心“染”出的;明明是相关部门粗心大意,监管不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惯”出来的,凭什么把罪责的帽子强扣到消费者的头上?这与颠倒黑白何异?
退一步说,就算我们遵循专家的建议,专挑那些“身材疲弱”、“容貌不整”的水果,可要是商贩再投我们所好,用“缩生素”、“催丑素”之类的产品“制造”出带毒的“丑果”,那到时候又该怪罪于谁呢?
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说消费者不能“以貌取果”,“以貌取果”就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曾读过一首诗,里头有几句是以苹果的名义请求:“削我皮,或者用牙啃/之前,能否仔细欣赏一下/我表皮的美丽。”
维护好、保证好、实现好消费者“以貌取果”的权利,是公权机关的责任与义务。有关方面要做的,是严格执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让消费者放心地“以貌取果”,而不是要求消费者放弃“以貌取果”的权利。文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