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是重庆市九龙坡法院裁定“强拆”的最后期限,21日下午4时许,在网上被称作“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杨武从深坑般的工地上向上爬进自己早已不住的房子,此刻,距重庆九龙坡区法院通知其“自行搬迁”的“最后时限”还有不到8个小时。
女户主坚持不搬
21日下午3时左右,记者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鹤兴路,那幢早已在网上声名远播的两层小楼赫然在目,工地大门紧锁。事件发生后成了“名人”的女户主吴苹,正在和看护工地的保安交涉,近百名群众围观。“问题没解决,我肯定不会搬”,吴苹扬了扬手中的塑料袋,里面放有各种有效证件和法规文本,包括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她称,法院“限期履行”的裁决是违规的,“它根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4条: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事实上,它保护的既不是国家利益,也不是公共利益,保护的只是开发商的利益,它并不合法。”吴苹熟练引用宪法、重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刚出台的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条款表示,她将坚持自己的合法权益。
“散打冠军”护屋
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涉,工地大门被打开,吴苹和家属以及从全国各地赶来的大批记者得以进入工地。
记者看到,男主人杨武早已守在二层楼房内。其亲属颇为气愤地告诉记者,“不守怎么行,开发商已将惟一一条通往房子的台阶都给挖了,要进屋就得爬一个5米多高的陡坡。”随后,吴苹的亲属三三两两将液化气灶、矿泉水、炒锅、床板等生活用具搬到房子下面,男主人用绳子将其一一拉上搬进屋内,一副要常住的架势,“不这样不行啊,万一他们要强拆怎么办?”记者留意到,这是户主杨武本月第二次受到当地媒体的关注,前一次是他要参加当地一个武术比赛的消息,当地媒体如此形容其身份:“20年前赫赫有名的渝州武术散打搏击赛75公斤级冠军、已经退隐江湖多年的散打高手。”
[事件回顾]
今年3月初,网上开始流传一个帖子,题目是《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内容是一张图片: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
随后媒体披露,图片拍摄的是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的房屋产权人拒绝拆迁,开发商将周围房屋拆除后的场景。该房建筑面积为219平方米,属于营业用房。当地房管局称,该房是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修建的,属于旧危房。现在,周围都已拆,该房四周被挖下十多米的深坑,成了“孤岛”。
[最新说法]
开发商:等待有关部门处理结果
22日下午7时,记者电话采访了该项目开发部王经理。王经理说,过去3天内与被拆迁人之间没有谈判,因为过去多次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协议都没有达成,现在只能等待有关部门对此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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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22日前须自行拆除
据媒体报道,该“钉子户”房屋产权人吴苹称,自己与丈夫继承的房产有219平方米,产权证和国土证都齐全。而自己选择了实物安置,要求开发商按产权证上的面积和用途,归还相同面积的商业用房,并且提供临时过渡门面,门面朝向不能改变。
而当事的开发商——杨家坪“百老汇”项目开发部经理王伟介绍,鹤兴路片区项目改造从2004年8月31日贴出动迁公告,随后整个片区280户都已经搬走,只剩下了吴苹一家。公司与吴苹进行了数十次协商,但她始终没有接受安置方案。
在双方对峙中,19日,重庆方面传来消息: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专家观点]
若物权法生效“最牛钉子户”可能胜诉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
曾有人问:“开发商凭借财大气粗就可以想占哪块地就占哪块地?我还就不信这个邪了,坚决不搬看能怎样?”
朱岩表示,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物权法强调为了公共利益,但是,这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合法授权以及法律程序,都没说得很详细,这需出台具体的规定来完善。不过,在完善之前,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所以,若物权法已生效,该“钉子户”应可胜诉。
个人没有绝对的权利开发商也有合法权益
“私人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已是早期的财产权理念,是绝对个人主义思想的体现。”21日,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物权法草案国家法律咨询专家赵万一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财产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具有有限性,都要受到法律和其他权利的制约。谈起该案,赵万一说他的感觉是“喜忧参半”。喜的是公民私有财产观念极度增强,已经学会利用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行政机关也越来越注重执法行为的合理合法性。该案中,政府(房管局)对拆迁户既没有采取野蛮拆迁的方式,也没有采取直接行政强制的方式,而是利用法律手段(听证、诉讼等)作为解决拆迁纠纷的主要途径。
让赵万一感到“忧”的是:《物权法》的出台,让部分公民对个人财产权作了绝对化的理解,认为对自己的财产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处分,并可以对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
“事实上,没有绝对的权利。”赵万一解释说:《物权法》规定:私有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一样受法律保护,但这个权利本身并非绝对无限制。因为任何权利,包括《物权法》上所确立的各项财产权利,都不具有绝对的神圣性,都要受到他人利益的限制。“权利行使不当,就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该案中,拆迁户拥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开发商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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