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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精神不宜滥用

  因城市拆迁引发的争议和纠纷历来并不罕见,但是在此次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物权法》之后,关于拆迁引发的纠纷似乎拥有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专家据此指出,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所以,若《物权法》已生效,“钉子户”们就有了法律依据。

  目前法学界对公共利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一般而言,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有两种直观的理解,其一认为公共利益就是私人利益的简单加总举;其二认为公共利益是超脱私人利益之上的一种利益。但是两种观点都存在明显的不足。前者属于功利主义思维,容易引发假公共利益之名侵犯私人利益的问题,比如根据经济学边际效用递减的原理,同样的财富对于富人而言效用较低,而对穷人较高,那么按照简单加总的原理,可以通过直接剥夺富人的财富分配给穷人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显然这样的思维是不可取的。后一种对公共利益的定义,在本质上是寄希望于出现一种超脱于社会的力量来实现公共利益,而在现实中,能够承担这一责任的角色唯有“政府”。但问题在于,政府真的能够做到超脱出利益吗?

  就以拆迁纠纷为例,因为政府一直被视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但是拆迁纠纷却依旧是屡见不鲜。其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本身在拆迁纠纷中,或者说是在城市建设中保有自己的切身利益:由于土地出让金的收益的存在、城市建设的政绩需要,地方政府在现实中往往与开发商保持利益的一致性,所以期望通过政府的力量来甄别公共利益并维护它,并不现实。

  事实上,拆迁的实质在于两个层面,其一是公民私人住宅物权拥有依据法律不被拆迁的权利;其二是一旦私人放弃物权,可以要求获得补偿,并且补偿的取得应当符合市场价值的要求。如果从这两个层面来研究拆迁问题,那么《物权法》的规范范畴是前者,而后者则更多属于市场交易的范畴,并不能以公共利益的幌子予以干预。《物权法》的最本质含义,就是公民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此面对开发商的拆迁要求,公民可以根据《物权法》保障的范畴,予以拒绝。但是,一旦公民同意放弃该私人权利,那么开发商与之就补偿价格的协商则要遵循市场定价的规则,面对开发商过低的补偿款,拆迁户可以拒绝,而拆迁户的漫天要价,同样有违这样的规则。

  因此,关于拆迁的纠纷,纠纷双方的角色和价格的高低,不应该成为大家关注的核心问题。我们需要完善的是拆迁实施的规则,比如拆迁合同应该由两个部分组成,首先是拆迁户签署愿意在合理补偿之下放弃既有产权的申明,也就是充分保护拆迁户的私人财产权利;其后,第二份协议应当处理双方价格协商未果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应该由公正的第三方(一般为法院)确定成交价格,并且双方必须遵守。

  唯有程序和规则的合法、合理,才是真正贯彻《物权法》精神的实质,单纯从道义角度来理解私产保护,则往往会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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