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环保总局的执法监督机构,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已正式运行。今年上半年,另外4个区域──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督查中心也将运作。
“这是加快推进环保工作历史性转变的一个重要保障。”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说。
从地方经济发展局部利益出发的地方保护主义,一直困扰着基层环境执法工作,导致国家污染减排目标无法实现。跨区域的环境督查,能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坚冰”?
基层环境执法遭遇地方保护之困
“‘帽子’‘票子’‘权力’,”当你问起地方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过程有哪些障碍时,他们会给你这样的答案。
记者采访了解到,由于地方环保部门的人事权、财权以及执法权受到地方政府的控制,使得地方环保部门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得看地方政府“脸色”行事。
长期在环保执法一线工作的执法人员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件事:当地有一家大型企业,环保局去进行达标检查,发现污水排放超标。按照规定,企业排放不达标,环保总局就不能给他们盖章通过验收。执法人员当场表示:“不达标,我们不能盖章。”该企业的一位负责人笑了笑说:“我就不信这邪。”一会工夫,县里领导的电话就打过来了:“方便方便,帮他们把章盖了吧。”领导一句话,执法人员进退两难,最后只能是盖章了事。
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处长杨军华说,出于经济发展的冲动和GDP崇拜,我国的基层政府在处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时,经常选择后者。这是我国污染减排目标不能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主任高振宁表示,受传统发展模式影响,环境保护工作在体制、机制、法制、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多制约,地方环境保护工作普遍陷入事后、被动、补救、消极的局面。
“地方保护主义不除,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很难取得实效!”杨军华说。
跨区域督查历史性进步
关于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呼声多年前便不绝于耳。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表示,为了能打破环境执法在体制上和机制上的壁垒,让环境执法更顺畅地进行,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环境,环保总局决定设立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这是加快推进环保工作历史性转变的一个重要保障。”
据了解,从2002年开始,国家环保总局设立了华东地区环境执法中心,作为跨区域环境监察机构的试点运行。在华东、华南两地试点的基础上,2006年7月8日,国家环保总局正式下发关于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宣布组建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5个环境督查中心。
张力军表示,加强区域环境督查是构建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开展区域环境督查,既是当前环保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提升环保工作、加强国家环境监察的重要举措。
按照规定,各地环保督查中心为国家环保总局的派出机构。督查中心将督查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督查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督查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督查重点污染源监管和国家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帮助和协调地方开展跨省区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跨省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等工作。
张力军说,新模式的威慑力在于,这些“超省级”机构的人员是国家有关部门指派的,经费、人事不受地方制约,就不要看“地方”的脸色行事,有助于发现和处理违规问题。
督查中心当“督查”
有业内人士表示担忧:根据督查中心目前的权利职责范围,督查中心会不会只是国家环保总局的“拐棍”?
21日在南京举行的华东地区环境执法和环境督查座谈会上,“如何督查地方政府”、“督查中心查不查企业”、“发生了突发环境事件后,督查中心的工作是什么”等问题成了参会者讨论的重点。
张力军表示,督查中心有权力对地方政府和地方环保部门进行督查,但不能直接给地方政府下发通知,如发现问题,首先要向国家环保总局汇报,然后由总局向国务院汇报,最后通过国务院批示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至于能不能查企业,张力军说,督查中心肯定要查企业,但是和地方环保部门不一样的是,督查中心只能通过查企业来看企业的守法情况和当地环保部门的执法情况,但不能直接给企业开罚单,也不能对企业作出限令整改的处罚。
在谈到督查中心工作与地方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时,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主任高振宁说:目标一致、工作共同、成效相融。“我们对地方既无指导权也无处罚权。”
一位来自基层的环境执法人员说,督查中心没有处罚权,无论遇到多紧急的情况,都得先向总局请示,然后由总局协调工作,这贻误了工作时机,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同时让督查中心地位尴尬。
杨军华表示,我国现行的是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块块领导”体制,派出机构并没有冲击这种块块领导机制,是对这种机制的补充和完善。“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应该给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太多责任。”
“希望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能给地方保护主义带来一定的冲击,为我国‘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作出贡献。”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希望之语道出了很多人的心声。(记者蔡玉高)新华社南京3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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