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昊
一些地方政府、国务院等机构认识到“红头文件”滥用之危害,频频发文介入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核。这当然会对“红头文件”的规范化有正面的效应,但“以文件纠正文件”,实际上也并未触及我国行政过程中权大于法的根子问题。
据《羊城晚报》报道,为全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和规章,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下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而在此之前的一年里,国务院已经对地方、部门报送备案的1581件法规、规章进行了审查,对存在问题的31件法规规章进行了处理。
与需要经过反复讨论、辩论、听证、投票才能出台的法律相比,这些俗称“红头文件”的行政规章,其制定程序显然不够严格、有时还过于随意。在很多地方,只要政府觉得需要、方便,就会制定一个“红头文件”出来。这样就造成“红头文件”数量巨大、缺乏规范,相互之间极易冲突、打架,带来行政执法上的困难,也让广大公民无所适从,政治生活难以为继。更有甚者,一些文件被滥用为损害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工具。去年河北省某县教育局就曾下发“红头文件”,要求该县办学条件最好的实验小学“响应上级严格控制班容量的要求”,将招生对象确定为“县城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子女”,学生报名时须出示父母证件和所在单位局长的签字,否则一律拒收。这种视法律如无物、典型以权谋私的行为居然用“红头文件”堂而皇之地发出来,足以证明我们国家的“红头文件”已经被滥用到何等地步!
可想而知,若政府文件本身也会违法违规、相互冲突,甚至这种乱象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其结果必然导致政府和它的文件一样尊严全无。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也会成为一句空话。当前一些部门乱收费、乱摊派、乱处罚等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公民对此无可奈何,就是因为这些行政违法行为普遍有规范性的政府文件为后盾。
“红头文件”之滥用,其实质是政府权力的滥用。不过,这种权力滥用会达到如此公然的地步,确也是政治史上所罕见的。从内外两方面考察,造成目前“红头文件”乱象的因素有二:首先,从“红头文件”制定的过程来看,其封闭的行政过程为政府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创造了条件———所谓“红头文件”,在制定时一般不征求公民意见,民众甚至并不了解其内容,如此制定出来的政府文件便很容易成为部门和个人攫取利益的工具;其次,从行政文件与法律法规的关系来看,我国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并不实行宪法诉讼和法院直接审查,即这些“红头文件”不能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无法接受法律制约,即便是违法的政府文件也得不到废止、制定这些文件的人也得不到处罚,这无形中鼓励了各级行政机关经常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创设法外权力。事实上,只要“红头文件”可以在法律之外行事而不用付出代价,行政立法的规范性、公平性、公正性就难以得到保证。文件替代或者超越了法律,其实质是权力超越了法律。
近段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国务院等机构认识到“红头文件”滥用之危害,频频发文介入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核。这当然会对“红头文件”的规范化有正面的效应,但“以文件纠正文件”,实际上也并未触及我国行政过程中权大于法的根子问题,始终是治标不治本。真正能够对监督行政立法产生直接效果的,乃是立法和司法监督,即在体制上补充行政立法上的疏漏和缺陷,推动司法独立,使得司法机构能够直接介入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审批。一句话,要解决目前“红头文件”的乱象,除重建法律权威、以法律来规范权力的滥用之外,实在是别无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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