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制定的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对法院诉讼费用的范围和标准进一步细化,尤其是为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大幅减少了收费项目,降低了收费标准,这对方便群众诉讼、降低诉讼门槛、解决群众打官司难将起到较好的缓解作用,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是诉讼案件大量增加,人少案多矛盾凸显。由于新的收费办法大幅降低了收费标准,减少了收费范围,使得原本因缴不起诉讼费或担心败诉后承担诉讼费的当事人顾虑打消,进而优先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同时对一些原本可以通过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由于诉讼成本的降低或者一些代理人的因素,也会导致许多纠纷选择以诉讼方式来解决,这必定使法院的诉讼案件会大量上升,审判人员的工作量大幅增加,使法院原本就人员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这必将导致审判人员穷于应付,难以对每一个案件投入较多精力,难以对案件多做调解、说服工作,这不仅会影响案件质量,也会导致调解率的下降,影响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
二是恶意诉讼增多,案件处理难度增大。因为降低了诉讼门槛,减少了诉讼风险,这会让一些明知无理或胜诉把握不大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图通过诉讼达到其目的。这类案件由于争议较大,对立情绪明显,难以做调解说服工作,法官不仅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去调查,还要做必要的调解工作,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尤其是可能驳回起诉的案件,由于驳起诉回对原告几乎没有费用上的负担,其会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因而这类案件一般都无法调解,这必定会给审判人员增加工作上的难度。
三是调解撤诉率下降,影响质效指标和社会效果。新的收费办法对调解、撤诉案件的诉讼费减半收取,有的法院尤其是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因为地方财政不能保障法院正常经费,法院主要依靠诉讼费收入维持正常的运行,为了保住原本就少得可怜的诉讼费收入,就可能对调解撤诉案件采取变通处理的方式,如不进行调解或尽量少调解、走过场,或虽系调解结案但以判决形式出现,尽量不同意当事人的撤诉要求等,甚至于有的法院会因此不要求调解,以避免退还费用。这不仅会导致调解撤诉率的大幅下降,影响质量效率指标的考核,关键会对法院审判的社会效果、对钝化矛盾、创建和谐社会也会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四是简易程序适用减少,工作效率降低。除了上述的规定外,新的收费办法对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费也是减半收取,出于上述同样原因,有的法院会尽量减少简易程序的适用,转而适用普通程序,这样不仅占用更多的人力、财力,而且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加大人员短缺的矛盾。
五是易出现乱收费,增加违纪现象。大部分法院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此前地方财政主要是保障基本工资收入,而法院的办公经费、干警的福利待遇则主要依靠收取的诉讼费返还,现在的诉讼费与以前的相比,收取至少减少了三分之二,而如果财政不能对减少的部分足额保证,法院又要正常运行,一些法院就会通过起名目、划项目等方式来变相收取一些费用,以规避办法的制约,弥补不足,这必定会导致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等违纪现象的出现,既降低了法院的形象,又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六是上诉案件增加,二审法院压力加大。新的收费办法对上诉案件只对争议部分的标的收取费用,大幅减少了上诉费的收取,这也会导致上诉案件数量的增加,加大二审法院的压力。
这些情况可能是政策制定时未曾想到的,为解决这些矛盾,避免出现上述的负面效应,建议一是在法院所需经费上给予充分保障,根据各地法院前几年的平均经费及中央关于加强二院工作的决定,编制合理的财政预算,以弥补诉讼费收入减少给法院带来的经费不足,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当由上级财政来保障法院的经费落实;二是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谨防出现为多收费而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三是在考核制度上进行改革,考虑到这一规定对相关指标的影响,进行适当的修改,消除不利因素,以保证法院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作者系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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