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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钉子户”的命运与物权保护的兑现(组图)

  3月22日,重庆九龙坡杨家坪鹤兴路的一片“孤岛”,再次吸引了全国的目光。按照当地法院的裁决,当日是引人注目的“史上最牛钉子户”必须自行搬迁的最后期限。但“生死时限”已过,房主依然在坚守,铲车也未落下。


  据《法制日报》23日报道,重庆九龙坡区法院的有关负责人事前已经表示,不会在3月23日拆除吴某的房子,理由是“法院使用强制执行的手段时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法院目前尚未对此案进行进一步的研究”。看来,这场已由法院介入的拆迁户与开发商之间的角力还没有结束。“最牛钉子户”出现,私权受侵害还是法治的进步?

  “最牛钉子户”的照片在网上已流传多日,一开始还有人把它当成图片处理高手的“恶搞”,因为那伫立在高楼大厦中间孤岛上的两层小楼显得有些“荒诞”。但随着多家媒体的跟进报道,真相已逐渐呈现在我们面前。而且很快就出现了法院的强拆令,以及拆迁户一系列义无反顾的护房行动。

  沿用网络语言,媒体都把拒绝搬迁的吴苹夫妇称作“钉子户”。这实在不是什么好称呼,因为长期以来“钉子户”一般都是“刁民”的同义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钉子户被解释成“长期违规办事,难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而拆迁户和开发商之间的角力,显然不能简单地说拒绝拆迁就是“违规办事”。

  出人意料的是,很多媒体都对“最牛钉子户”给予了肯定。不少评论者不约而同地称其为公民捍卫私产的典范。《南方都市报》22日的评论甚至说:“最牛钉子户”是我们的好榜样!这话当然有些绝对。

  显然,对于“最牛钉子户”的肯定,包含着对弱者的同情和强制拆迁领域不合理现象的不满。面对整体强大的开发商群体,有人说吴女士“是刁民”“有背景”。但是,个人与开发商乃至拆迁程序的角力,强弱对比已经很明显。如《中国青年报》23日评论指出的,“孤岛”是开发商针对“钉子户”采取的另一种拆迁暴力,迫使房屋陷入孤立无助,断了房子的水、电、路、通讯等生活通道,迫使你最终不得不接受拆迁。这已经见证了开发商的强势。当然,换一个角度看“孤岛景观”,可能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如果在以前,这种钉子户可能早就被不择手段的开发商用无坚不摧的推土机强拆了。本报2005年就曾报道过,上海市一动迁公司为逼拆迁户迁走,竟然纵火活活烧死两位七旬老人。

  物权法热情遭遇挑战?权利可能被“滥用”?

  “最牛拆迁户”事件并非孤例,也非产生于一时。之所以引发媒体强烈关注,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遇到了物权法通过这个“契机”。这一事件正可以被当作一个检验物权法私权承诺的标本。

  上述《南方都市报》的评论,就把吴女士维护自家私产的努力,称作“物权法精神的体现”。而《中国青年报》23日的评论则认为,“史上最牛钉子户”将被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法院将强行终结一个公民对自己虽破旧不堪但却是合法私产之房屋的所有权,为开发商的楼盘开发彻底扫清了道路。这可能会给舆论对物权法的热情期待浇下一盆冷水。

  公众对于物权法保障个人财产权、终结“拆迁乱相”确有期待。据《河南商报》报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认为,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所以,若物权法已经生效,“最牛钉子户”应该可以胜诉。

  但是,也有法律专家提醒,公民不应把个人财产权当作绝对权利,甚至进行“滥用”。据《东方早报》23日报道,《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就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所以,江平教授的观点很明确:如果吴苹一家自己不把房子拆掉,法院就要强制执行。

  一场公平与效率的“巅峰对决”?

  现在,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到了拆迁行为是否为了“公共利益”。而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需要物权法条款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然而,《中国经济时报》23日的评论担心,“公共利益”的概念如果被彻底厘清,房地产开发不再属于“公共利益”了,会不会造成连锁反应:“钉子户”越来越多;绝大多数商业开发项目无法进行;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严重受阻……因此,评论认为,“最牛钉子户”事件还可以看作一场公平与效率的“巅峰对决”。评论者说,这实际上是一个国家发展策略的选择问题:如果坚持“效率优先”,那么“钉子户”就必须拔掉;如果追求“公平第一”,那么“钉子户”就是不可侵犯的。

  “孤岛”上的角力还在继续,“钉子”很可能难逃被拔掉的命运,但这次事件注定会在私产保护史上留下浓重一笔。有评论者建议,如果把重庆这座“孤岛”保存下来,或许可以成为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标志。

  新华每日电讯编辑:丁永勋
女房主吴苹站在自家房屋前。

坚守在“孤岛”上的房屋。

  图片来源:《扬子晚报》《华商报》

  众议

  “钉子户”体现权利的尊严

  2004年9月该地区开始拆迁以来,这个“最牛钉子户”已存在两年有余,在我国民典法规并不完善、各种拆迁问题层出不穷的现实中,此事令人称“牛”之时,也不得不承认它是一种奇迹。现在看来,从大地上消失,依然是它不可避免的命运。房管局作出裁决、法院举行听证、最终形成限期拆除、如不履行将强制执行……无论怎么看,这样的程序都是公开合法并且没有瑕疵的。但毫不隐讳地说,当我看到这样的决定,是有些失落的。我在想,我们能否留下这样一座“史上最牛钉子户”,为我们的权利与法治,为我们转型期的中国,留下一个“最牛”的见证,为我们的子孙留下一个直观的、可以无限追往的活化石?

  一座“史上最牛钉子户”留存在那里,就彪炳着权利与法治。在一个总是以各种貌似重大的理由,对公民合法私产进行不由分说的强制征用的社会中,这个最牛的钉子户或许正是上苍在偶然间的一种赐予,它所具有的象征意义会让我们拥有巨大的温暖想像。而且更重要的在于,在这座“史上最牛钉子户”存在期间,正是我国物权法历经无数次审议、修改并最终通过的时期。它的存在,难道不正是以保护合法私产为归依的物权法的追求所在吗?也许,继续留存这栋房屋,会给开发商带来一些损失,但它对于一个国家所具有的象征意义,绝非是那一点点损失可以比拟的。

  很多国家都有一些最有名的“钉子户”,这不是国家的耻辱,而是权利的尊严。一位83岁的老妇成了英国最有名气的“钉子户”:她拒绝从自己的小屋搬出,因此眼看着周围的豪华公寓把她的小屋淹没。而在美国华盛顿的马塞诸塞大街上,在一片机器轰鸣的繁忙建筑工地中央,有一栋陈旧的小楼,深深的建筑地基使小楼看上去像空中楼阁一样摇摇欲坠。他的房主斯普瑞格思先生一直拒绝搬迁,而开发商对此毫无办法。我多么希望,在相关方面经过一番慎重的权衡之后,能最终决定为我们这个国家,留下这样一个“最牛钉子户”。房管局为何成了拆迁先锋?

  请注意,拆迁“最牛钉子户”的房子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纯粹出于商业目的。或许令很多人感到意外的是,申请强制拆迁的居然是房管局,而开发商只是一个似乎无关紧要的“第三人”。本来属于房主与开发商的民事问题,演变成了市民与政府部门的行政问题,这显然有失公平。

  当然,房管局这么做并不违反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曾发布司法解释称,凡是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将不再受理。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换句话说,拆迁户与开发商不可以就补偿安置争议直接打官司,而只能找政府部门裁决。

  于是,民众对私人房产的保护,就完全依赖于某个部门的公平公正,而法律只是站在一旁袖手旁观!然而,拆迁户与开发商原本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为什么不让他们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平博弈,非要政府在里面插一杠子呢?

  让我们来看看外国的“钉子户”吧。美国华盛顿的斯普瑞格思先生也是一个“钉子户”。因为不肯出卖他的小楼,建筑商只能重新规划了设计。关键的是,我们看到的只是建筑商和斯普瑞格思先生在交涉,而没有政府强权的参与。

  政府眼里不应该有“钉子户”,而应该只有私人权利──依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

  (杨耕身、舒圣祥)均据新华社《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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