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肖玉 实习生 钱宇通讯员向斌)父亲去世,留下两处房产和两次婚姻的3个子女。家人们争夺遗产的案件,法庭审起来就像在做“一道考人的算术题”。永川区主审法官说:通过此案,读者可了解遗产继承的诸多法律规则。
原告小春的亲生父母1999年8月离婚了。之后,小春一直随父林某一起生活。2000年父亲林某与刘某结婚,生育了小文。而刘某在结婚前有一子小新。刘某把小新也带了过来,组成了一个5口之家。
2006年底,林父去世后,小春要求继承父亲留下的一套房产,继母认为小春要求太高,不同意给房,只给予适当金钱补偿。双方协商无果,小春将继母刘某及她的两个亲生孩子小文、小新告上法庭。
经法院查实:林某名下共有两处房产。一处位于永川区三水巷(后文简称A房),这是林某第二次结婚前,因父亲去世继承取得的,房子面积为74.51平方米,价值74510元。在继承这份遗产时,他的父亲在遗嘱中特别指出:林某所分那份,今后只能遗留给孙女小春。后来,通过给姐姐经济补偿,林某买下了房子的另一半,即获得了A房的全部产权。
此外,林某还有另一处房产,就是林某二婚后与妻子刘某一起买的、位于永川区西大街的住房(简称B房),房子面积173.95平方米,价值255795元。
法院还查明,林某去世前,和妻子刘某共同欠下了45000元外债。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祖父所立遗嘱,A房的一半,也就是林某本来从父亲处继承的房产,应归原告小春所有。而A房的另一半,也就是林某后来从姐姐处购来的一半房产,属于林某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应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刘某、小春、小文、小新各得1/4。因此,小春能分到A房的(1/2+1/4)部分,合计46569元。
B房属于林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清偿夫妻共同债务45000元,所以该房产的剩余价值为:B房价值(255795元)-共同债务(45000元)=210795元。进入林某遗产继承的,只有夫妻共同剩余财产的1/2。按照法律规定:刘某和小春、小文、小新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可均分财产。故小春应继承B房剩余价值1/2的1/4,共计26349元。
该案的主审法官解释说:遗产分割应以有利于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原则,A房判给原告小春所有、B房判给了刘某三母子所有更合适。但他们互相要补偿对方的损失。所以小春就应给被告A房的补偿金27941元,并得到被告B房的补偿金26349元。总的算来就是:得到A房,并付给三被告1592元。由于小春自愿给被告房屋折价款15000元,法院应尽量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判决小春补偿15000元后,取得A房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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