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家住的房子是建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从现在起,买卖房屋或将房屋赠与他人时,要按相应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日前,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下发了《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等房屋转让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出让金收取范围和计算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
哪些房子交土地出让金
据国土房管局负责人介绍,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以及多层或高层(两层及两层以上)住宅楼中个人所有的单元式房屋,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
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等非住宅房屋是指将划拨土地上建成的与住宅楼相连的2层或2层以下,且相连部分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并作为商业等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什么情况出让金可核减
符合规定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房屋在《通知》(2007年1月18日)下发前已按相关规定补缴了土地出让金的,在《通知》下发后再次发生转让的,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时,上一次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给予核减;同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的住宅或按有关规定已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住宅,在《通知》下发后不再收取城镇个人住宅土地使用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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