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首都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全面探索建立首都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长效管理机制,按照中央文明办关于各省市文明委2007年要对2005年荣获全国各类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复查,并向中央文明办提交复查报告的精神,同时也为2008年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推荐工作做好准备,首都文明办决定,2007年集中一段时间,对2005年荣获全国各类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全面复查。
一、复查范围
2005年由首都文明委推荐的,荣获全国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各类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所有区县、村镇、单位、景区。
二、复查内容及安排
1、自查阶段(2007年2月至3月底)
各先进单位对照全国文明城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各类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标准(参见《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文明委[2003]9号)和《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逐项自查。要认真回顾总结获得全国荣誉以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工作中,如何将和谐创建贯穿到群众性创建活动全过程中,形成创建工作新规划、新机制、新特色、新做法和新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写出不少于3000字的自查报告。填写全国各类先进单位信息登记表(附后),报各区县文明办和各系统主管部门。
2、复查阶段(2007年4月至6月底)
复查工作本着“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县、各系统文明委按照标准,全面检查各自推荐的全国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并提交书面评价意见。凡未被推荐评选为2006年度首都文明单位标兵、首都文明村、首都文明乡镇、首都文明旅游景区的,请各有关区县和系统在评价意见中写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明确意见。
请各区县文明办和各系统有关部门于2007年6月28日前将各全国先进单位的自查报告、《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建工作各类先进单位信息登记表》和区县、系统文明委检查评价意见各一份,报首都文明办创建处。
3、抽查阶段(2007年7月至9月)
首都文明办在各区县、各系统自查复查,全面掌握情况和材料基础上,会同有关区县、系统,对2005年荣获全国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风景旅游区和各类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工作先进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对于创建活动创新不够、停滞不前、特色不突出、出现突出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对于创建活动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将调查核实情况,并向中央文明办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
首都文明办将在全面自查、复查和重点抽查全国各类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基础上,形成复查工作报告,报首都文明委批准后,上报中央文明办。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各区县各系统要充分认识复查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的具体实践,作为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手段和重要抓手,摆上工作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结合各区县各系统的实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
2、重在实效,重在过程。要以此次复查为契机,促进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发展,通过深入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使自查复查的过程成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提高创建工作水平的过程,成为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的过程,成为学习先进、激励后进、不断提高城乡文明程度的过程。自查和复查工作要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3、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自查和复查工作要严格依照全国文明城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旅游风景区的标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自查、复查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首都文明办报请中央文明委取消其荣誉称号。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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