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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百余人聚集宣传物权法 反对停车位收费(图)

在业主的反对声中,进行车位抽签的物管公司搬走桌椅“撤退”。

  佛山某小区上百业主手捧《物权法》反对停车位收费

  佛山某小区上百业主依据《物权法》认为,停车位所有权与收入属于全体业主,物管公司无权收费

  昨日上午,家住佛山市禅城区华景苑小区的上百名业主聚集一起,在小区内拉起了标语条幅,反对小区物管公司划定停车位后收费。业主们翻出了最新出台的《物权法》,指出停车位所有权与收入属于全体业主,物管公司无权收费,物管公司当日举行的车位抽签因此中途而废。

据悉,《物权法》于日前颁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它对于小区业主权益的规定,使业主与物管公司经常存在的矛盾出现了新变化。

  现场

  物管公司车位抽签现场,业主聚集宣传《物权法》

  昨日上午9时许,记者来到华景苑小区时,小区物管公司门口已经聚集了上百名群众,现场拉起了众多标语,许多人情绪激动,指责着该小区的兆星物业公司做法不当。标语上写着“反对物管划车位收费”、“阳光收费、透明管理、选举真正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等字样。

  记者在业主维权签名表上看到,业主们主要诉求有三项,其中包括强烈要求现任业委会主任李仕豪立即辞去职务和改选业委会,重新聘任物管公司,不参与物管公司车位抽签等。业主们向到场人员不断宣传着《物权法》的新规定,认为小区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同所有,业主在小区停车不得收费。

  在业主们征求签名现场一侧,物管公司正在举行车位抽签活动,四五名工作人员守护着一条长桌上的三个抽签箱。有一些业主到场抽签,有些抽签的业主遭到了反对者的劝说和质疑。一名业主参与抽签后接受了记者采访,她说自己并不清楚其他业主为什么反对抽签,只是接到物管公司通知后就来参加了,她认为划定停车位有利于小区安全稳定的环境,避免不收费情况下的乱停放,但她对物管公司要求一次付清半年停车费表示不满,“如果交了钱,物管下个月走了怎么办?”

  因为不少业主的现场反对,物管公司的抽签活动进行得很不顺利。上午10时许,几名工作人员看无法进行,打算撤离,引起业主喝彩。但随后有业主前来抽签,活动继续进行。随后,一名业主在抽签时没有抽到车位,就赌气抽了好几张,结果均没抽中。这名业主一气之下,将其中一个抽签箱中的纸条掏出许多,一把扔在地上。由于抽签活动无法继续,几名工作人员随后撤离。一名工作人员还试图拉掉业主们挂标语的绳子,引起双方言语冲突。

  物管

  收费经物价部门许可,《物权法》并未规定不能收费

  兆星公司工作人员谢先生其后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表示,这次划定停车位收费经过了政府部门合法审批,物管公司也是按照正常程序进驻管理,业主没有理由反对。谢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佛山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谢先生解释,兆星公司经过了2/3以上业主同意才进驻华景苑管理小区,其后投资了30多万元,封闭了小区出口,建设了门禁系统、24个摄像头的监控系统,配备了完整的保安系统。但目前小区每平方米0.38元的物管费根本无力支撑物管公司运作,也无法收回投资,该公司才决定申请划定停车位收费。其后经过执法、交警、消防、城市规划办、物价等部门的审批,获得了收费许可。

  对于小区业主拿《物权法》来反对收费,谢先生表示,《物权法》到10月1日才实施,之前还需要按照政府审批办事。《物权法》规定公共土地属于业主,但并未规定不能收费,实际上,物管公司的收费是取自业主又用于业主的。

  对于业主潘小姐的疑问,谢先生说,收取六个月费用,是因为停车位不是固定的,要每六个月抽签重新确定,一次付清费用避免了业主拖欠停车费,免得对其他业主不公平。  

  链接

  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律师说法

  物权法是否正式实施不影响业主权益确定

  广东省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烨表示,按照物权法规定,小区公共土地的权益确实属于业主,但对于一些建设期限较早的小区,如果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对用地问题有约定,应该按约定执行。

  孙烨认为,物管公司实际上并没有权力支配公共土地,支配权的矛盾双方应该是开发商和业主。物管公司如果要划定停车位收费,必须经过政府部门审批,而且要经过业委会同意。记者表示,华景苑多数业主与开发商并没有约定公共用地管理和停车位收费问题,孙烨认为,这种情况下,业主自然是公共用地的权益人。由于政府已经审批停车位收费,业主们需要通过法律途径首先确定自己的这一权益,才能更好维护权益。

  对于《物权法》未正式实施之前如何处理这一矛盾,孙烨认为,这对权益的确定并没有影响。因为《物权法》只是以国家法律形式确定了以前一些已经存在的规定,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确定了公共用地属于业主所有。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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