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
(记者晨迪)老百姓起诉行政机关俗称为“民告官”,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官司不适用调解,记者昨日从成都中院行政庭获悉,一种开全国先河的全新行政纠纷解决方式——“协调和解”刚刚出台,将在近日下发给我市各基层法院行政庭指导全市法院行政审判。
不强迫当事人协调和解
据悉,“协调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是自由裁量权案件、行政裁决案件、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行政合同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其他适宜协调和解解决的案件。
成都中院行政庭庭长谢立新表示,开展协调和解工作,首先将充分尊重当事双方的意愿,不强迫协调和解;第二,当事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一旦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将关注和解协议的履行兑现情况,促成当事双方履行协议。
据了解,参与协调和解的法官将由主审法官或者院长、副院长、庭长等组成。案件审理之后,法院通过调节,双方当事人在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方撤诉,中院予以裁定撤诉。
协调和解对百姓好处多
成都中院行政庭庭长谢立新介绍,近年来行政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种类越来越多。而由于行政诉讼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当事双方在地位、权益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对等,同时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除了行政诉讼赔偿案件外,其他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这使得判决成为了解决这类纠纷的唯一手段,但“硬判硬裁”有时反而会激发更大的矛盾。“协调和解”作为一种柔性的解决方法,可以有效缓解矛盾,让老百姓跳出反复诉讼怪圈,节省大量诉讼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