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焦菁)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昨日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并宣布自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较之前的相关规定,不但扩大了律师事务所在证券业务中的执业范围,而且律师从事该业务的门槛也提高。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中国证监会联合司法部发布《办法》。《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适用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
《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一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二是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三是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四是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五是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六是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七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八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九是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这较之前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大幅扩大了律师事务所在证券业务中的执业范围。
对于律师,《办法》则相应提高了执业条件,要求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或者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或者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并且最近2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才有资格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这较以前只要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就可执业的规定更为严格。
《办法》要求律师应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若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中国证监会称,该《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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