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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团,遭遇现实纠纷(关注网络社团②)(图)

郭军全绘

  编者按:2006年底,一起意外死亡案在江城武汉引起热议,至今余波未平。死者是一名小偷,犯罪嫌疑人则是当地网络社团——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的志愿者。

  这起由见义勇为惹出的风波,带给我们很多思考。网络社团应该如何依法登记、规范自律?民间义举应该如何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组织施行?我们的有关部门,应该如何扫除管理盲区?我们的有关规定,又该怎样填补空白地带?

  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的成立,源于发起人“手术刀”(网名,成员均用网名)的一次经历。


  2006年2月底,武汉一名男青年在制止小偷行窃时被打,随后在汉网论坛上发帖。“手术刀”也是活跃网民,他被深深触动的同时,决定联合网友发起志愿活动,一起打击扒窃行为。

  自愿行动,义务反扒

  成员是网友,人员不固定。须有正当职业,是“内部规章”中最硬的要求

  2006年3月,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网络论坛成立,注册人数2000余人,经常参加者200多人。

  论坛影响渐渐扩大,要求加入的网友越来越多。2006年5月13日,网络论坛升级为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网站,交流的平台更大了。“手术刀”说:“我们不是‘为抓小偷而抓小偷’,而是希望唤起更多的人行动起来,向不法行为宣战。”

  联盟成立之初,也制订了一系列规范,比如要求参加者须有正当职业,并通过多种途径来核实;自愿行动,义务反扒;动机不纯者不许参加,数百人因不符条件被拒之门外。联盟还要求志愿者互相协作,抓获小偷后及时向警方报案,并将其交给公安部门,不许伤害小偷,也要阻止失主、市民的过激行为。

  至于反扒联盟的身份,“手术刀”说,联盟成员都是网络论坛的网友,人员不固定,非常松散,许多人互不认识,只是为反扒这个目标走到一起的。“我们不属于什么团体。我们也曾想过要挂个什么牌子,又觉得那样有点功利,有悖于我们行动的‘纯洁性’初衷。”

  “洋子”死亡,“罐子”被捕

  反扒行动惹出意外风波,见义勇为招致官司临头

  “罐子”,27岁,刚毕业的自考大学生,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成员。“洋子”,反扒联盟抓获的一名小偷。正是因为这次反扒志愿行动,惹出了一场风波。

  提起那一幕,“手术刀”仍觉痛心。那是2006年9月24日,联盟组织10名志愿者分两组上街反扒。“绝对NO暴力”和“九头鸟”等5人一组,在汉口青年路公交车站,他们发现一个小偷正在扒窃一女乘客的手机,且已得手。情急之下,“绝对NO暴力”当场制止,将小偷人赃并获。

  小偷的七八名同伙从附近围了过来,双方发生拉扯。小偷趁乱向“绝对NO暴力”的腿咬了一口,然后挣脱。“九头鸟”急追上前,抓住他的衣服,小偷的同伙转而围攻“九头鸟”。小偷借机脱身,企图翻越路边绿化带。“九头鸟”大喝一声,小偷一惊摔倒在地。另一组志愿者闻讯赶来,一起将小偷制服,并抓获他的另一名同伙,随即报警。

  在此过程中,这名叫“洋子(化名)”的小偷不停反抗,嘴里不干不净。志愿者“罐子”用防身用的三节棍敲打了“洋子”的臀部和腿,让他“老实一点”。

  不一会儿,巡警和武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反扒一大队民警赶来,将双方带回询问。“洋子”直称头疼,民警将其送医院检查,诊断显示:头部软组织挫伤,无颅内出血。由于无法联系失主,也没留下赃物,“洋子”及其同伙随后被放。

  事情没有结束。10月21日,“洋子”在外活动时突然出现抽搐,被送往医院救治。22日,“洋子”在医院死亡。公交分局反扒一大队胥警官告诉记者,“洋子”家属要求进行尸检。24日,公交分局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法医鉴定。29日鉴定有了结果,根据报告:死者“洋子”系因严重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其9月24日头部外伤系上述出血的诱发因素。

  其间,多名志愿者在外出购物和开展志愿活动时,被“洋子”团伙跟踪,多人被打伤,志愿者“黑猫”缝了10多针。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

  2006年12月10日,公交分局民警通知“手术刀”等志愿者来说明情况。“手术刀”和“罐子”等5名志愿者来到分局,他们坚称“罐子”那天没有击打“洋子”的头部。当晚,他们未获准回家。

  11日晚,“洋子”同伙指认“罐子”9月24日曾击打“洋子”头部。12日,“罐子”被拘留,27日,因“涉嫌和洋子死亡有关”被逮捕,目前仍关在看守所。

  “罐子”进了看守所,一旦被认定有罪,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许多志愿者焦急奔走,希望通过募款为“罐子”聘请律师。

  网络社团,何去何从

  民政部门称不符合登记条件,专家建议须依法规范,政府表示要正面引导

  这起事件,惊动了当地。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对反扒联盟这类网络社团的身份及其管理上。

  2007年1月15日,武汉市举行见义勇为工作会议。会上,市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公民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与犯罪分子作斗争,这有法律依据,应当支持反扒志愿者,希望“从正面引导这类行为”。同时,反扒要有一定的度:一是必须针对正在实施的扒窃行为;二是制止和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要适当,对于已经就范的嫌疑人不可实施过度的捆绑、扭送,更不能殴打。

  武汉市公安局一位资深人士则表示:民间反扒联盟情况比较复杂,“不提倡也不反对”。

  办理此案的公交分局反扒一大队胥警官说,我们警力有限,希望群防群治,一起来打击扒窃。但反扒也要守法,不能对其造成人身伤害。就是我们警察抓了小偷,也不能伤害他们。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运清认为,反扒等打击不法分子的活动涉及社会治安,主要是公安部门的职责,同时每个老百姓都可以参与,这属于义举。但如果以某个组织的形式来联合反扒就需要考虑了,这个组织是否有公安部门授权?是否有法律依据?其成员的来源、法律素质和技术能力等都需要规范,否则出了问题,谁来负责?

  在此事件中,引人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反扒联盟”并没有去相关部门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团体组织需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登记:有一定数量的、相对稳定的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等。

  湖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说,反扒志愿者联盟属于自发活动,带有临时性和自愿性,不符合社团登记条件。我们不能强求他们登记,对人家进行管理。只能由公安等部门来加强引导,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活动。

  就网络社团的身份问题,记者多次联系武汉市民政部门,始终未得到答复。

  遭遇如此风波,反扒联盟何去何从?

  “手术刀”说,我们只是想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倡导一种正气。联盟刚出现时就遭到过各种非议和阻力,我们也想过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而夭折,但是“如果反扒志愿活动真的搞不下去了,最终伤害的又是谁呢?”

  链 接

  北京“山友”遇难事件2007年3月10日,11名“山友”(7男4女)通过在网站发帖自发结成团体,从北京门头沟柏峪口向灵山攀登,途中迷路,其中一名女子死亡,另一名男子因虚脱和视力受损被送往医院。关于此事的责任问题,在该网站的报名帖子最下方,发起人曾标注了一则免责声明,有法学界人士认为声明违法,发起人应承担一定责任。由此引发争议。

  网友自助游纠纷案2006年7月7日,梁某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月8日上午,包括骆某在内的12名成员在广西南宁市安吉客运站与梁某汇集,在每人交付给梁某60元的活动费用后,乘坐由梁某提供的车辆前往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当晚,因暴雨导致赵江山洪暴发,骆某遇难。死者亲属将同行12名“驴友”(旅行同伴)告上法庭。2006年11月22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梁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354万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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