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针对妇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只要“违反妇女意志”,并有主观意图,且带有性内容或者和性有关,均可被视为性骚扰。
本报讯记者崔朝阳、通讯员任宣报道:昨天,《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对构成针对妇女性骚扰的行为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五种形式性骚扰被禁止,防范职场性骚扰也写入草案。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
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说,根据《修订草案》,针对妇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只要“违反妇女意志”,并有主观意图,且带有性内容或者和性有关,均可被视为性骚扰。
针对目前在一些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时有发生的性骚扰现象,《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工作环境、设置必要的监控装置、制定适当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法律责任。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许道生说,《修订草案》的相关规定借鉴了外省市的立法经验。
陈春鸣画
《修订草案》其他主要内容
家庭暴力取证有关部门须配合
在《修订草案》中,规定了相关部门和基层在处理家庭暴力时的责任,并对建立庇护场所作出规定。
以往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情况是家庭矛盾,公安等部门不适宜介入人家“家务事”。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修订草案》规定,妇女组织和所在单位接到受害妇女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后,应当劝阻、调解;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制止并笔录存档。
针对受害妇女取证难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受害妇女要求提供家庭暴力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受害者提供帮助。
女职工妇检至少两年一次
《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病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有条件的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当地妇女进行妇科疾病的免费普查。
孕产期间劳动合同自动延续
女职工怀孕、生产和哺乳期间,劳动权益往往受到侵犯。《修订草案》根据上位法,规定不得在这些特殊时期单方面解除合同,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变更岗位应征得女职工同意。
《修订草案》还更进一步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除非有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