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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方、音像公司及音乐人回应质疑,称收取歌厅版权费合理合法

  不付费不删歌不排除打官司

  本报讯记者邓琼、实习生代希奎报道:一边是中国音像协会在广州媒体上登出公告要开始收取歌厅版权费,一边是本地歌厅业主对收费的方式和标准仍感到不满,此事到底将如何发展?昨天,记者采访了负责收费的中国音像协会广州联络站有关负责人,以及部分音像制作公司和音乐人。

  广州联络站版权事务法律顾问陈孟君律师指出,著作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民事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卡拉OK歌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音乐音像作品,应当征得权利人同意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因此,中国音像协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在广大音乐音像作品权利人合法授权的基础上,代表权利人主张和行使权利,这是完全正当合法的,在媒体上发布公告正是协会主张和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

  联络站负责人表示,卡拉OK歌厅如果既不付费又不“删歌”,仍继续使用,就属侵权行为。对此,中国音像协会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进行维权:一是与卡拉OK歌厅交涉;二是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三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当然,大家都希望能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但如果确实难以做到,也不排除采用诉讼方式。

  至于在广州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该负责人表示,广州联络站根据国家制定的上限(12元/包厢/天)出台了一套优惠方案,经协会批准准备推行,具体还不便透露,联络站将继续与卡拉OK业主交换意见。他还说,协会的公告才登一天,收费工作也刚刚开始,有不同声音是完全正常的,相信经过大家坦诚沟通,会逐步消除误解,达成共识。

  广州太平洋影音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音乐电视制作方,赞同对歌厅收取版权费,收费标准也是合理的。不过,他也表示,国家在管理和立法上目前还不尽如人意,如果经营者拒不执行,著作权所有方还是无法收益和受到保护。

  著名音乐人、广东省流行音乐学会副会长解承强态度很激烈。他指出,向歌厅经营者收版权费是合法的,经营者应该认识到这钱是应该交也必须交的。解承强还说,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流行音乐搞不上去,不付钱但大量享受创作成果的卡拉OK业主也要负一部分责任,现在中国的作曲者,没有几个能靠作曲的版权费来养活自己,长此以往谁还愿意写歌?所以希望歌厅业主们站高一点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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