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上午审议修正案拟对危害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资源开发、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开出大额罚单
四类违法罚款上限增至10万元
在制定规章的过程中政府将在限额内按照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标准设定具体的罚款额度
本报讯(记者李洁)本市将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额度进行调整,对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四类违法行为的行政罚款额度,拟从最高3万元上调至最高10万元。
今天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5次会议。会上审议了《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修正案(草案)》取消了以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行为区分不同罚款限额的规定。同时,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四类社会危害相当严重的违法行为,将行政罚款的额度上调到最高10万元。
相应的将《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处罚的,设定罚款的额度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这意味着,今后政府在制定各种具体规章时,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按照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标准,对涉及以上四类的违法行为可以设定3万元以上但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额度。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小娟解释说,《修正案(草案)》是对规章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进行调整,并不意味着以后每部规章罚款的数额都按照此最高限额来设定。
此外,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效果一样,不宜按照《规定》中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标准规定不同的罚款限额,且在日常执法中操作有难度。
最高3万元罚款已缺乏惩处力度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小娟在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现行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偏低。根据目前北京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最高3万元的罚款对一些危害程度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缺乏惩处力度。
比如对电梯安装、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为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导致电梯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需要较严厉的处罚手段对这类违法行为予以预防和惩戒。
草案·解释
具体事件的罚款数额不完全受10万元限制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引解释说,此次对《规定》的修订,是对政府设置罚款的权限进行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政府以规章的形式规定某种行为违法应予以处罚的时候,再涉及以上四类情况,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不过,张引也指出,并不是所有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都以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据,因此对于这类事件的罚款额不会完全受到10万元上限的约束。福寿螺事件开出41万元的高额罚单,就不足为奇。
张引表示,此次《修正案(草案)》一旦通过,政府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已有的政府规章中涉及以上四类问题的处罚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草案·由来
国家立法罚款数额近几年提高2至5倍
李小娟介绍说,从近几年国家立法情况看,法律、法规在设定罚款处罚时,有提高罚款数额以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的趋势,罚款数额提高的幅度一般在2至5倍。
比如在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对比,对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罚款数额从200元以下提高到1000元以下;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的处罚额度,从200元以下提高至2000元以下。
本市地方性法规对罚款最高额也有提高的趋向。
如2006年修订的《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增加了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违法者的处罚条款。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加之原来规定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
因此,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也许要政府规章在惩处力度方面与法律法规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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