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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行政违法拟最高罚10万 限额较以往上升7万元

  北京拟提高行政罚款的最高限额。危害公共安全等四类违法行为,罚款上限从3万元增至10万元。对这四类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最高限额统一为3万元。昨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

  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罚10万

  根据草案规定,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上限为3万元,但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可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对于限额提高的原因,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李小娟说,根据目前北京的经济和生活水平,现行罚款的限额偏低,3万元罚款对一些危害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缺乏惩处力度。此外,从近几年国家和北京的立法情况看,法律法规在设定罚款时,有提高罚款数额加大惩处力度的趋势,提高幅度一般在2至5倍。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政府规章的惩处力度需要与法律法规衔接。

  但是,李小娟同时表示,限额提高并不意味着每部规章罚款的数额都按最高额来设定。

  在具体规章中,政府应按照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标准,设定具体罚款额,行政机关也不能以罚代管。

  对于如何避免政府“不论情节都按上限处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张引表示,这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范围,草案无法作出规定。

  据了解,本月起实施的《北京市行政复议重大疑难案件会商会审暂行规定》指出,行政机关的罚款是否适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定,行政相对人可提出复议。对于草案通过后,政府是否会大量修改以往规定的罚款限额,张引说,草案主要适用于今后政府规章关于罚款的规定,但以前的规章修改罚款额也是可以的。

  两类罚款限额区别取消

  草案同时对原来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罚款限额1000元、经营性违法行为罚款限额3万元进行了修改,统一定为3万元。李小娟说,行政管理活动不能完全限定在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范围内,违法行为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也难以界定,其社会危害性也与是否属于经营性没有必然联系,同罚款额度也没有关联。因此,以此原有标准,很难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据统计,北京市行政处罚的罚款人次,2003年达到2406.5万人次。

  关注焦点

  预算监督

  文卫预算调减须人大批准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对《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根据监督法,草案增加了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算安排文化、卫生资金调减审批的内容。

  草案规定,市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必须经市人大常委审查和批准。

  此外,现行《条例》规定,市政府编制的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根据监督法,草案建议删去《条例》中“变化较大的”五个字,预算发生变化均须作出说明。根据监督法关于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有关规定,条例增加了常委会要重点审查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职务任免

  市人大专门委不能提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提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权限范围内的撤职案。此前规定中,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提撤职案的规定被删除。

  根据监督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权限范围内的撤职案。根据监督法规定,副市长,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中级法院院长、检察院分院院长等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权限范围内的任免。

  此外,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权限范围内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分别由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署提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议事监督

  一府两院专项报告需公开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拟废止

  由于与国家《监督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北京拟废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郑刚表示,监督法把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程序作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现行的监督司法工作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主要内容与《监督法》的规定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且存在较多缺失和不完善的方面。

  比如,《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监督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现行条例对此未作规定,现行规定中规定了述职评议、涉法涉诉等监督形式,则超出了监督法的范围。

  按照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原则,北京现行的《条例》没有存在的必要。今后,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的监督工作依据《监督法》的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监督法》,市人大常委会拟对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的有关机构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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