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9日讯记者郄建荣审计署有关方面今日透露说,由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在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的审计调查中发现的一起挪用公款和商业贿赂案日前终审。
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下属某分公司总会计师李某多次挪用本单位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累计金额上亿元,侵吞利息150万元;同时,李某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45万元。
法院还查明,该公司纪委书记高某,挪用小金库资金40万元用于投资入股私营企业谋取私利;该公司销售部经理肖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在购买钢材过程中违规提供帮助,并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3.9万元。
最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高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肖某以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李某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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