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居民办理城市公交IC卡,需缴纳20元钱的押金。合肥一名律师却与这“20块钱”叫上了板,以个人名义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9时,该案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庭。
起诉:强行收取20元押金不合理
该案原告吴定兵是安徽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吴定兵请求法院判令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其公交IC卡押金20元与制卡成本间的差额15元,返还公交IC卡押金20元的利息0.34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IC卡押金高于成本好几倍
庭审中,吴定兵说,合肥公交集团公司在原告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强行收取原告20元的押金且不返还押金的利息,实际上是对原告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犯,更是对原告知情权的无视。
他说,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为控制发行费用,对不单独收费的IC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押金。”
从部门规章的规定看,并未规定IC卡押金的具体数额。虽然我国《担保法》未有押金方面的规定,但从押金的本义看,应是一种保证金形式。公交IC卡押金保证的无疑是公交IC卡的制卡成本。那么被告收取的押金应当以卡的成本价值为限,而公交IC卡的成本也就几元钱。用原告的20元来担保价值才几元钱的公交IC卡,明显违反法律上的公平原则。
另外,使用公交IC卡的对象相当稳定,广大乘客基本上都是长期使用公交IC卡,除丢失或者损坏要求补办外,一般都不会退卡,而丢失或者损坏补办卡却要重新交纳20元押金,这就使公交公司变相长期无偿占有使用广大乘客的资金,合肥公交共计约发行70万张公交IC卡,押金的总数额约在1400万元,严重侵害了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
而押金的所有权归广大乘客包括原告所有,那么20元押金所产生的利息当然也归广大乘客包括原告所有,但实际上却被公交公司非法占有,是对原告合法权利的严重侵犯。
被告:系统运行维护费也属成本
庭审中,合肥公交集团公司辩称,公交公司作为一家带有公益性质的企业,其推出IC卡服务,是为了方便广大市民,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公交IC卡成本除了制卡成本,还包括IC卡系统运行和维护的费用。另外,20元IC卡押金的收取已经过合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所以,收取公交IC卡20元押金是合理的。
对于原告提出“公交IC卡押金20元所产生的利息被公交公司非法占有”,被告方辩称,这个利息其实已经通过优惠的形式返还给乘客,乘客持公交IC卡乘车时,享受至少9折的优惠,按每位乘客一天乘两次车计算,一年下来,其会获得至少70多元的优惠,这个数额远远大于IC卡押金20元一年所产生的利息。
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
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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