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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广州细说《物权法》(图)

  《物权法》起草小组重要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专程来到广州,就《物权法》做专题讲座。杨勤摄

  文/练情情、李钢

  昨天上午,在有关部门的邀请下,《物权法》起草小组重要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专程来到广州,就《物权法》做了专题讲座(见右图,杨勤摄),对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和解释。讲座期间,王教授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王利明表示,《物权法》在规定了一系列民生亮点的同时,也“回避”了三大问题。


  回避一:

  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定义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对于其中“公共利益”的定义,王利明说:“公共利益的概念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而且是一个发展变动的概念。”他透露,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多次讨论是否要将“公共利益”细化或列举,但由于问题复杂,最后还是回避了这个问题。

  王利明说,公共利益是一个弹性条款,简单的规定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将来可能会有特别法列举公共利益的类型,但不可能一刀切,而应该交给法官,针对个案进行解释。王利明建议,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如果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发生分歧,可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回避二:

  未规定业委会是诉讼主体

  王利明表示《物权法》回避的另一大问题是争议多时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这一点还要依靠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

  王利明说,赋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最大的困难在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财产,一旦败诉,将无法执行。目前,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这种案例。

  回避三:

  未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可转让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王利明说:“这是维持现状的做法,宅基地的流转有利有弊,在讨论过程中的争论同样是非常激烈,经济学界对此的意见较为一致,认为应该放开,这样可以通过市场让农民得到增值的利益,否则对农民不公平,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也使得农民缺少了重要的融资手段,但是最后考虑到,如果放开,很可能造成耕地的流失,《物权法》最后只好回避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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