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遗产——苏州网师园历来深居小巷包围当中,其西侧有一个小小的停车场,产权却非网师园所有,而是归属于双塔街道,后改制给私人承包。双塔街道与公园街道合并成为一个街道后,物是人非,停车场的命运也开始面临改变:有人要终止原经营者的合同,将其废除建房。
停车场法人:应该历史地看问题
经营网师园停车场的倪先生对记者说,单从某一点看待该停车场,经营者或许不占据主动,但如果历史地看问题,这个停车场与方方面面的关系就显得很复杂,街道突然提出取消合同就显得很不厚道。
倪先生介绍说,网师园停车场建于1994年,是当年政府的实事工程之一。为什么要建这个停车场呢?一般认为这是由于网师园作为苏州的一个重要旅游景点,后来又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一定要有一个停车场,哪怕是象征性的,只负责上下客,对网师园来说也是一种安慰。于是停车场就成为网师园一侧的一个附属品,多年来管理者虽然经过变换,但其经营性质却始终没变。而产权始终归沧浪区双塔街道所有。
据了解,网师园停车场建成后几经易人管理,于1996年后落到倪先生手里,当时停车场经营不善,倪先生算是临危授命。1998年,倪先生成为转制的受益者,作为该停车场的企业法人承租停车场。街道一工作人员开玩笑地说:“你成了企业法人,当然要承包给你了!”从此,倪先生就尽心尽职地经营这个停车场,聘用的工人也基本固定下来。
街道经管办:你去看法院判决书
双塔街道经济管理办公室的张科长对记者说,关于网师园停车场,你去看法院的判决书。当记者提出询问时他拒绝接受采访。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政府双塔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苏州市网师园停车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焦点在于合同上载明的房屋租赁期限。原告说租期应为2005年3月1日起至2005年8月31日止,被告则称租期为2005年3月1日起至2008年2月29日,一个是租期半年,一个是三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法院认为,原、被告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而不是被告认为的双方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被告是原告附属单位的关系。在审理中,原、被告提供了租赁期限不相一致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支持原告的证据更为充分。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苏州市网师园停车场于该判决生效起三日内迁出所租用的房屋,并将房屋腾空后返还给原告。
记者看到,判决日期为2006年12月10日,但至今几个月过去了,仍然没有得到执行。
有关方面:网师园该不该有个停车场
虽然街道作为原告对网师园停车场进行起诉并胜诉,但它所起诉的问题对整个事件来说似乎不具有决定性。人们所关心的重点是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网师园到底该不该有一个停车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街道急于拆除这个停车场又是为了什么?
网师园管理处副主任王咏梅女士认为,作为世界文化遗产之一的网师园,是苏州园林的一个重要旅游景点,拥有一个自主产权的停车场不能算是很奢侈的要求。但长期以来该景点不但没有自己的停车场,在其周边也只有这么一个小小停车场,虽然名叫网师园停车场,但其产权并不属于网师园。由于网师园深居小巷中,所以要找一个地方做停车场并不容易。政府有关部门也曾考察过一些地方,都没有最终确定下来。
2006年6月,苏州园林局网师园管理处听说街道要取缔停车场时,很快作出反映,以书面形式提出了意见。网师园管理处认为,“网师园是苏州最著名的代表园林之一,已经成功申报了世界文化遗产。网师园每年接待大量中外游客,把苏州的文化精髓传遍世界,为苏州旅游做出了重要贡献。遗憾的是,由于网师园地处苏州繁华市区中心,周边没有配套的大型停车场。网师园停车场的存在起到了一定作用。希望网师园的产权单位从大局出发,保留这个停车场。”
网师园地处小巷深处,附近居民和周围单位较多,网师园停车场的功能越来越明显。据当地居民李先生介绍,许多居民的汽车在晚上也停在网师园停车场,这样该停车场就昼夜不休息。李先生认为,留下这块空地,留一个停车场非常需要。
利益解读:产权仍然是决定性因素
苏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陈小姐认为,网师园停车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归根到底是产权方追求最大利益导致的诉讼行为。虽然其中人事变动因素起了作用,但产权仍然是决定性的因素。
她说,网师园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单位,当然需要一个停车场,这种认识不仅网师园工作人员赞同,而且其他相关部门也会认同。但最终为什么停车场还是被街道有关部门告上了法庭?原因不在于合同期限问题的纠缠,而在于产权的主动性。陈小姐认为,经济利益使街道经济管理部门对停车场有一个用途价值评判,这种评判往往直接是经济的而不会是文化的或其他方面的。街道经管办不会不知道网师园停车场作为网师园的配套单位有多重要,但它会更加注重该停车场作为土地的价值,于是不顾一切地想要挪作他用。如果不是因为在建筑规划审批环节遇到了麻烦,街道还会加快废除停车场的步伐。
——虽然街道选其一点将停车场告上了法庭并取得阶段性胜诉,但执行起来仍然有很大难度,因为停车场的存废之争还没有结束。
本报记者 中游 文
朱桂根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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