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语言必须是乌克兰语
外文商标也必须译成乌克兰语
对广告插播有专门规定
广告内容除了符合《广告法》,还受《社会道德保护法》约束本报驻乌克兰记者 朱冬传
晚上8点至11点是基辅电视黄金时间,也是各厂家商品抢占滩头,进行宣传战的极佳时段。
在基辅除了一个国家电视台外,其他都是商业运作,自负盈亏。所以,广告收入是养活电视台的重要来源之一。据乌克兰广告联合会统计,2006年全国前13位广告公司年收入为5亿美元。其中,电视广告收入为3.9亿美元。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站稳,各个电视台的广告市场营销部自然是关键部门,由精兵强将钻营。各电视媒体在广告战中力争效益最大化,怀着对利益的冲动和追求,他们往往游离在法律边缘,有时还越过法律红线。尽管乌克兰2007年2月第三次修改《广告法》,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施监督力度并不够。
乌克兰广告法只是规定,广告使用的语言必须是乌克兰语,即便是外国的广告也要将其译成乌克兰语,包括外国商标的名称也是如此。否则就会吃官司。据乌克兰西部城市利沃夫统计,在2006年因广告使用语言违法案件1200件,共罚款约10万格里夫纳。
乌克兰对广告的插播有专门的规定,即不准在播放儿童片时插播广告。片长为70分钟节目的不准插播广告。片长为70-90分钟的可插播10分钟广告,片长超过90分钟的,则可增加一次插播,但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尽管已经有了上述规定,但违规现象仍有不少,报纸上也不乏有人批评,电视广告过频。一位乌克兰市民就曾向媒体抱怨说,在一部约50分钟的电视剧中竟插播5次广告,她表示要将这一电视台告上法庭,其理由是,她是有线电视的用户,滥竽充数的广告对消费者时间不尊重,侵犯了消费者业余时间享受生活的权益。
至于广告产品的内容,谁来做代言广告等,并不做具体限制。根据乌有关法律规定,虚假广告、没有产品进口许可证、对儿童有不良敏感反应、有国家标志、有黄色淫秽色情内容等等禁止作为广告内容。2006年月12月29日,基辅检察院就起诉了杰斯手机公司,指控该公司广告中有色情内容,有一对男女青年做爱画面,违反《广告法》和《社会道德保护法》,要求停止播放此段广告。
对是否允许外国人在广告中现身,并在哪些内容的广告中可以出现,乌克兰《广告法》中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和限制。所以,在电视中、在街道和在地铁站都可见到有外国人画面的广告,如KOPOHA巧克力,ACTImel(阿克吉麦)保健品,LEOREX化妆品,SADORA果汁等。据在电视台工作的记者阿廖沙介绍,只要广告产品推销商有钱,不管你请谁做,乌克兰法律不干预。基辅之星手机公司就请过一位著名法国模特做手机公司用户的广告。当然,乌克兰法律对自己的公民是否可以代言外国客户也没有规定,如乌克兰的著名拳王克留奇科就在给德国一厂商做巧克力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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