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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深度参与”环保事务 需要哪些保障?

  岳建国

  据4月1日《新京报》报道,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3月31日向环保志愿者表示,解决中国严峻环境问题的最终动力来自于公众。公众应该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

  目前我国最严重的环保问题是企业造成的污染,本文着重说说这个问题。对此,过去国家总是强调自上而下的严厉打击,让公众深度参与环保事务还是首次听到。毋庸置疑,普通公众是环境污染的最大受害群体,在遏制污染上当然最有积极性,当然有最大的动力。但积极性并非等同于效果,如何保障公众的深度参与落到实处,值得进一步探讨。

  深度参与明显是针对以往公众对环保事务的“浅度参与”而言的。许多年来,由于某些地方官员和污染企业串通一气封锁信息,致使公众对污染企业的“发现”,既不是在引资、立项、征地、建厂、开工这个长期的过程中,也不是企业在对当地空气、河流、地下水或土壤进行污染的时候,而是在污染已使当地公众无法正常生存、疾病大流行甚至某种癌症夺去许多人性命的时候!在这个阶段,就算排污企业真的能被依法取缔,整个社会为此付出的代价也太大太大了!

  可见,在现实语境中,公众还无法在打击排污企业上进行深度参与,排污企业之所以敢于污染环境,是因为有某些官员或执法人员充当他们的“保护伞”,否则寸步难行。那么,在打击这类“保护伞”上,公众怎样深度参与呢?主动向更高一级的行政官员进行揭发是一种办法,利用证据向检察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是一种办法,向媒体披露是一种办法,但这还不够,因为这都不是治本的办法。

  在一个公民社会,公众手里最厉害的武器是民主机制赋予的选举权,如果这个权利有了确切保障,污染问题的解决必定是小菜一碟。试想,当地方官员的任命权攥在辖区选民手中时,官员们还敢和污染企业合谋吗?排污企业还敢公然践踏受害者吗?不,他们恐怕连立项、征地这一步都行不通。当然,我们马上走到这一步还不现实,但这个目标迟早会实现,因为国家环保总局让公众深度参与环保事务的承诺,已经让我们在观念上走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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