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将派工作组前往豫鄂调查
本报郑州4月1日电 记者邓红阳薛子进记者今天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将派工作组前往湖北、河南两省调查“河南法官湖北被打”事件。
3月20日和22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在湖北省荆门市依法办案时遭遇暴力抗法。
事发后,最高法已责成湖北方面严肃查处该事。当地警方已经拘留了部分参与围攻、殴打执行人员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也于日前通过河南省法院,向受伤法官、法警和记者表示了慰问。
新闻延伸
本报记者 薛子进 邓红阳
“这次如果没有我们法官被打流血,不可能最后执行终结。”4月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戴合军对记者感叹道。
“河南法官湖北被打”事件轰动了全国,也在南阳市的法官心中留下了很大的阴影。
这起暴力抗法事件是由南阳市中院一件依法执行长达10年之久的积案引发的。10年中,南阳市中院为执行此案先后更换了3个执行小组,十几名法官曾经近20次前往荆门等地执行,费尽周折,500多万元的执行标的也仅仅执行了11万元。
如今,参与此案的执行法官有的早已调走,有的几年前病逝,有的因时间久远而记忆模糊。从南阳市中院提供的几本保存完好的执行卷宗里,记者还原了此案曲折的异地执行过程。
异地执行难用刚性措施
河南省南阳市与湖北省荆门市相邻,两地经济往来一直紧密。河南省镇平县马庄冷冻厂与湖北省五三罐头厂发生合同纠纷,1996年5月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五三罐头厂支付马庄冷冻厂违约金166万多元。
1996年6月18日,南阳市中院正式立案执行,从此开始了漫长的执行之路。
现任南阳市中院执行局局长的葛庆河曾是第一个前往五三罐头厂执行的法官,他回忆说:“被执行人态度非常不好,要么找不到法人代表,要么拒绝签执行笔录,几次传唤也不到庭。”
葛庆河所说的这一场景被如实记录在执行卷宗里:
1996年8月24日,罐头厂副厂长余树才告知法院,徐一民厂长(法人代表)不在家,有些话我们不好说,并拒绝签笔录。
1996年10月7日,地点:罐头厂。曹副厂长:徐厂长不在家,其他了解这个案件的人都不在,我不了解情况,我啥也不知道,我不管这事……
为了能见到徐厂长使其尽快履行生效的法律判决,南阳市中院从立案开始,先后5次依法传唤徐一民,罐头厂的人员拒绝签收传票,法院只好留置送达,但徐一民一次都没有到庭。
南阳中院执行法官说,事后,他们见到徐一民时问其是否收到这些传票,徐只是淡淡地说:“见到了,由于没有时间就没有去南阳。”
据了解,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南阳中院的法官对此表示出深深的无奈:“虽然法律有规定,但法院在具体实施时,特别是异地执行时却很少采用这种‘刚性’的法律措施,因为有时法官连自己的安全都保护不了,谈何拘传他人?”
银行不协助法院也无奈
南阳中院执行法官说,异地被执行的当事人是这样,而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银行也是如此。
在南阳中院的执行卷宗上,记录着以下的事情:
1997年6月27日,执行法官到中国农业银行湖北五三农场支行查询罐头厂的账户,该行副行长吴坤先表示,“被冻结单位不同意划钱,我们银行不划拨你们冻结的存款”,并强硬地说,“我不签字,我也不看笔录。”
1999年1月27日,执行法官了解到五三罐头厂在中行五三农场支行有一笔21600元的存款,然而法官8点30分在朱行长办公室办完冻结签字手续,8点40分,该银行工作人员就把其中的20000元转成贷款了,仅剩余款1600元。执行法官当场提出质疑:“法院正在办理查询存款时,你们银行不应该同时也在转移手续。”
朱行长答复,只要在我签字之前,动存款没有错。执行法官要求银行出示相关贷款和转移的手续,朱行长说,我不需要找任何证据,我这样做就对,我不需要和你们谈了,我有事,请你们走吧。
当天,南阳市中院对中行湖北五三农场支行以拒不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3万元。
经过不懈的努力,罐头厂徐一民厂长终于同意给一辆东风拖挂车抵款,执行法官在经过调查后发现,这辆车是1985年的,现在已到1999年,早就报废了,根本不能要。徐厂长当即表示,那你们不要,我没办法。
1999年11月24日,罐头厂又提出一个“还款”方案:库存的罐头以市场价按75万元相抵债务,运费由南阳一方出。该厂保卫处黄科长随后表示:我们保证你们安全拉出五三境内,但有一条,此协议如能达成此案件终止。
第二天,法院的执行笔录中又记下了黄科长另外一段话:“因厂里有实际困难又加上此案是违约行为,我厂里本身就吃了大亏,故也就准备赖这个账,所以厂里能同意给你75万元的罐头就不错了,你们要是强制执行,抓人、拘留、查封财产均可以,我就没法子了,工人们会不同意的。”
由于75万元与166万元的法院判决的款额相差太远,加之大量积压的罐头根本无法销售,申请执行人马庄冷库厂拒绝了对方的这个方案。
从1996年6月立案到1999年12月,南阳中院执行庭先后前往湖北五三罐头厂多次执行,用尽了办法仅执行回现金近11万元。因该厂面临破产,主管部门五三农场正在该厂进行改制,一切生产生意全部停止,无法继续执行,南阳市中院执行庭决定对此案暂时中止执行。
经知情的法官透露,马庄冷冻厂因此破产,厂主对这个自己胜诉案件的结果不再抱任何希望。
实质举措引来暴力抗法
6年之后,中央政法委下发文件,要求大力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南阳市中院也因此重新启动了对此案的执行。经过艰苦细致的查证发现,五三罐头厂的主管部门五三农场改革后成立了屈家岭管理区,农场建制不变,与管理区实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套班子。2001年,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省属国有农场改革的意见》规定,五三农场对外的债权债务交管理区承担。
2006年12月8日,南阳市中院据此作出裁定:追加屈家岭管理区与五三农场共同承担对马庄冷冻厂的还款义务。12月12日,南阳市中院冻结了管理区银行存款370万元,法院这一实质性的举措,为后来管理区和五三农场暴力抗法留下了根源。
记者3月29日在南阳市中医院采访了受伤的执行法官丁建民,谈起被打时的情形,他沉吟良久,然后不停地重复着:“异地执行屡屡受阻,法院执行工作实在是太难了……”
丁建民回忆说,3月20日,在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4名法警的协助下,南阳中院8名法警到达中国农业银行五三支行,依法扣划已冻结的屈家岭管理区的银行存款。当划扣手续办理到只差银行领导签字时,一名当地男子开始高喊并猛推荆门中院的法警,5分钟不到,现场聚集了上百人,发生围攻现象。法警高凡手中的相机被夺走摔在地上,几个人将其上衣扒光,不停地拳打脚踢。围攻中,南阳市中院两名法警受伤,荆门中院前来协助的两名法警也遭到拳打脚踢,执行任务的两辆警车的轮胎被扎破。当地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南阳市中院执行人员才得以离开。
3月22日,丁建民带领执行人员再次来到中国农业银行五三支行要求协助执行,同行的还有当地媒体的一名记者。丁建民向该行刘行长再次讲明要依法扣划已冻结的屈家岭管理区的银行存款,刘行长提出让被执行方的领导过来协商一下。没过多久,一群人冲到了刘行长的办公室,直奔执行人员而来。刘行长赶紧把办公室门反锁,这些人先喊了一阵门,然后把门踹开,冲着执行人员打起来。南阳市中院法警支队副支队长王全遭到踢打,有人把花盆砸到了丁建民头上,致使其当场昏迷10多分钟。整个打人过程持续了约8分钟。
经医院诊断,执行人员李国良腿部受伤;王全双肺下挫伤,胸部少量积水;随行的记者3根肋骨断裂,胸腔充血,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
此事引起舆论哗然,举国关注。荆门市警方于3月27日向社会通报,已对部分参与暴力围攻的人员采取了治安拘留措施;29日,被执行人按照几天前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将166万元执行款汇入南阳市中院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马庄冷冻厂也如约放弃300万元左右的利息。
至此,这起耗时10年之久的异地执行案件终于全部执行完毕,然而,在对该事件的定性上,两地仍存在较大分歧。荆门方面认为这是一起“冲突事件”,是“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在湖北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依法强制执行案件时,受到了屈家岭管理区农工围堵并发生冲突,导致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侵害或受伤”的事件。河南方面则坚决不认同这种说法,认为应该用“妨害公务罪”和“伤害罪”来追究这些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而现在荆门方面只是对这些人进行了“治安拘留”,“这是严重不到位的”,“应该依法彻查此事,惩处打人与幕后指使者,并追究失职和渎职部门的责任”。
异地执行难损害法律尊严
由此案引发的思考也并未因此尘埃落地。
记者了解到,2005年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强调,要“加强协助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在法院依法执行中,暴力抗拒执行和殴打法官的事件时有发生。据透露,河南全省去年共查处108起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对332名抗拒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其中逮捕160人,判刑131人。
执行难为何成了难以解决的顽疾?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暴力抗拒执行的不法之徒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曹卫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样只能削弱法院依法执行的力度,损害法律的尊严,因为各地法院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法律,法官异地依法执行是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的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田土城分析认为,执行工作是代表社会公平正义与法律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各有关单位应协助执行工作,暴力抗法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挑战,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亵渎。有关人员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围攻殴打执行人员,这是对公共权利的一种蔑视。
“出现暴力抗法事件,既有执法环境不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等表层原因,也有有关法院执法权的立法不够完备明确、种种利益冲突等深层原因,当执行人员面临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性的手段执法,现有的法律也无明确授权。”田土城认为,必须从根本上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从制度变革的高度认真反思一些问题,使我国法院执行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符合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从而提高法律的效率和效能。
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秦三宽认为,暴力抗法事件频频发生,究其原因,无非是法律惩处太轻,甚至模糊,追究程序复杂。由于打击不力,一些被执行人长期赖账而逍遥法外,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这些现象应引起司法高层和法学界的高度重视。
本报南阳(河南)4月1日电
执行协作机制尚有待完善
编辑点评
法官异地执行被围追堵截甚至被打的事件时有发生,虽然最终大多能得到妥善处理,但是个案形式的处理只是治标不治本,对解决异地执行难起不到多大的作用。异地执行困难已成为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许多终审判决无法异地有效执行的案件,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异地执行难究竟难在什么节点上呢?这里既有思想认识上的落差,也有整个司法联动执行机制是否完善的问题。
实际上,早在2004年,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几地的法院就出台了“司法协作的若干意见”。意见对委托执行、协助执行、执行协调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了委托执行案件的范围、原则、期限,委托执行案件督办制度,协助执行中提供方便和互通情况,执行法院异地执行遇到阻碍时,当地法院的具体责任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2006年,广州、北京、上海等10个城市也建立了执行合作机制,相互协助各个异地法院判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也规定,“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这些机制的建立,对于整合执行力量、节约执行资源、增强执行效果、提高执行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些探索并未根本扭转异地执行难、委托执行难的严峻形势。
对此,一些有识之士已经提出了对策:
建立跨区域强制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与各地方法院联动督促的强制执行工作机制。把异地执行协作纳入各地法院工作的考核项目。
对异地强制执行不了的案件,地方法院应定期汇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了解情况,协调各方,督办异地法院强制执行工作。
对在异地执行工作中不作为、不得力,甚至人为设置障碍的部门,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更应强调法律的贯彻执行
专家说法
“当下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完善法律的重点已不再是立法环节,而是执法环节,是对违法的严厉制裁。”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傅郁林今天就此事接受本报采访时说。
傅郁林说,关于执行协助人的责任,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训诫、罚款甚至拘留,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如有通风报信等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即可。”傅郁林说,“现实中存在执行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不协助问题,不应简单强调完善法律,而更应该强调的是法律在现实中的贯彻执行。”
在谈到其它行政机关协助履行责任问题时,傅郁林认为,解决执行问题主要是法院的业务,行政机关虽有协助义务,但目前对于行政机关不协助还没有很明确的惩戒措施,而且也不宜以惩戒行政机关的措施来解决问题。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和相互独立是一个规则问题,但相互协作却更依赖于有关部门之间以责任感为基础的相互信任和礼让,以及更高层部门的协调能力。
“目前我们已经不是要建立多少规则的时期,而是要建立一种维护法律和尊重法律的社会信仰和信任。”傅郁林说。
异地执行遭暴力抗法案例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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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4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在山西省强制执行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时,遭遇被执行方暴力抗法,执行人员受伤。后经过多部门的联手协作,才最终成功执行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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