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经纬网4月3日讯 台湾《中时电子报》文章说,马英九面临审判,依然强调:“即使一审判有罪,仍参选到底!”此项宣示,就清白自誓而言,固无不可,但综观起诉书,马英九或无诈欺公款之行为,却可能有侵占公款之虞,这将是他辩护的重点。
文章说,侯宽仁检察官依连续诈欺公款罪嫌起诉马英九,抨击声浪不小,强调马英九没有诈财犯意是其一,强调马英九无行使诈术是其二。马英九是否有犯意?潜藏心中,不好捉摸、论断;但他是否行使诈术?表现于外,较易分析。
检察官认为,马英九在无全额支出之打算(在2003年12月之前)及无全额支出之事实(在2004年1月以后)下,仍出具领据请领特别费半数之金额,即属实施诈术之积极行为。上述论断的类似案例,是公立医院院长或医师诈领不开业奖金。不过,马英九请领特别费,与公立医师请领不开业奖金,形似却神异,不能相提并论。
公立医师请领不开业奖金,其前提必须是专职、不另开业,若另行开业,即不得请领。因此,医师请领时,即有是否说谎、蒙骗、行使诈术之别,承办业务的公务员也有是否受骗问题。请领特别费却不一样。依检察官起诉逻辑,特别费最后只要用于公务即可,时机也未严格限制。这从检察官等待马英九市长任满,确认马英九不可能再使用特别费,才“清算”特别费使用状态后,可知一二。
如此,马英九请领特别费、将拨进个人账户时,特别费是否用于公务,尚属未定。也不能预设马英九请领时,即有说谎、蒙骗、或行使诈术。至于承办业务的公务员,在发放特别费的当时,更无审核或陷于错误的受诈骗问题。
总而言之,从特别费的请领,到汇款入马英九的账户,都只能算是马英九“合法持有”公款状态,检察官指控马英九行使诈术,确有商榷余地。
文章指出,检察官指控马英九行使诈术、诈欺公款,固然十分可议,甚至难以成立,但这并不意味马英九毫无侵占公款之虞,毕竟起诉书中隐藏着侵占公款的事实,而且,检察官的起诉是以事实为准,并非以罪名为准。
马英九的特别费汇入妻子的账户,再向监察院申报财产,是马英九最难解的难题。假若马英九最后将特别费用于公务或公用,特别费即使存放在妻子账户,虽是瓜田李下,仍可解释为暂时的权宜,不算是易“持有”为“所有”的侵占公款。可是,当存放在马英九妻子账户内的特别费,转变成马英九的捐款或存款,并向“监察院”申报时,再辩称没有“易持有为所有”的侵占意思,恐怕就很难了。
文章认为,马英九最后仍可辩解的空间,恐怕只剩下主观误认:依行政多年惯例,主观上认定特别费是薪资补助款、并非公款。既然如此,马英九的辩护重点,就不应只着眼于诈欺公款之上,尚须注意法官是否可能变更法条,改依侵占公款之罪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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